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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有的金融监管架构,商业银行分支行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些机构既有上级行又有辖属分支行,而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是针对银行总部设定的,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于分行对辖属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笔者牵头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项目已近四年,经反复的修正已逐步形成适合分行级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详见本人拙作《论基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法》,载于本刊2009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