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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企业产权配置理论是在不完全契约框架下通过比较要素的“特性”展开讨论的,然而从要素间在质的规定性上进行比较,本身具有不可比性。如果将企业看成是由多个要素所有者为取得合作收益而结成的特别合约,那么,各个要素所有者博弈企业的权益,其“谈判势力”的大小不在于他们各自所拥有的要素在性质上的特别之处,而在于供求量对比中显现出的各个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高低。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决定要素所有者间“谈判势力”大小,由此决定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这一结论能够逻辑一致性地、历史地、动态地解释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演进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