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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修订了1991年发布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形成《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办法》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科技成果审核和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