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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明代灶户经营国家拨给的官有荡地,以及明初国家以超经济强制的手段,佥拨沿海地区富裕民户为灶籍,使大量的民田成为承担盐业课赋的对象,这样,灶户向国家缴纳的盐课(包括实物盐课、折色盐课即折布、谷、米麦、金、银之类),就具有一般民户的田赋性质。对此本文拟从“赋”的角度,力求细致地考察明代各盐产区向国家所提供的实物盐及折色银的制度、范围,并进行量的分析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