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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是实施社会教育权的载体,是由个人或民间机构投资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设立且具备法人资格。作为权利归属为社会教育权范畴的教育培训机构,具有权利主体是非政府机构其他利益群体的组织或个人、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实施教育活动、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依赖于契约性法律或习惯法以及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等法律属性。当前,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运行中还存在着专门立法缺失、监管体系乏力、执法力度不够、举办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合法性危机。这就需要通过出台教育培训机构的专门法律、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大教育行政执法、提高法律意识等方面,不断完善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制,促使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