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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学开发人才资源,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需要由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保障其实现.本文重点分析了宏观调控法在科学开发人才中的作用,以期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科学开发;人才资源;调控
一 科学开发人才资源主要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
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已经成为了最主要的生存法则,个人需要在这个社会立足,就必须适应这一生存法则,只有不断完善自身素质,发挥自身特长,激发自身潜能,才能在这个无声的战场中为自己赢取一片立足之地。同样,国家作为经济全球化中的一个经济体,需要在以经济为基础、科技为先导、人才为关键的综合国力日趋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也必须从整体上完善其素质,发挥其特长,激发其潜能。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化日益发展,人才资源、人力资本的作用开始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要素,成为一种充满活力的战略资源。
就一国而言,人力资源提升为人才资源,不是自发形成的,它的形成必须通过国家有计划、有意识的加以开发才有可能成功。在目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资源、劳动力优势已经发挥殆尽,在开放的市场中,需要增强竞争力,只有依靠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来推进,这就完全有待于开发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同时作为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方式转变的背景下,面对着资源枯竭,环境恶化,教育、社保压力以及老龄化问题等,这就对党的执政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依靠共产党的领导来带动全党抓科技、抓人口素质提高,提高国家的整体竞争力。由此可见,人才资源的形成并发挥其作用,不仅是一种个人应当追求和实践的行为,更是一种国家应有计划有意识进行调控的行为。没有国家的宏观调控,以此,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就不可能有序的进行,更不可能达到更高的水平。
既然如此,那么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这种国家宏观调控行为法制化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完善和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二 我国人才资源科学开发的法制现状
科学开发人才资源是指通过充分保障劳动者、管理者、投资者的劳动权利,提高劳动者、管理者、投资者的综合素质,凭借高科技生产、管理创新、逐利方式转变而达到社会与自然资源的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开发人才资源,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需要由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保障其实现,那么,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现状如何呢?
1、已有的法制成就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认识到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性,在我国已经制定的宪法、各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中都有涉及。如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虽然没有人才开发的专项法律,但是有与人才开发密切相关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也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人才的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各地针对地方特色制定关于人才开发行政法规也十分活跃。
2、已有法制的缺失
首先,已有法制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由于这些法律对于科学开发人才资源还缺乏统一的的理论基础,因此难免出现过于零散,不成体系,缺乏统一性等问题,从而导致有些法律法规对于人才的权益缺乏实质性的保障。其次,缺乏一种制度体系,包括基本法的缺失,以及具体法律的立法制度、结构的不完整等。国家作为政治国家,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必须领导全国人民完成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作为经济国家,要解决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这都要求它制定统一完备的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宏观调控法律。
三 完善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社会自发展以来,人们对于财富的创造,一是物质条件(财产或生产资料),二是人的劳动能力条件。①确认和保护财产和生产资料的权利,是由传统的公法和私法来完成的,但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是对既得利益的保护,它们可以化解某些人们争夺存量利益的矛盾,维护人们不创造财富的能力权益。而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程中,我们追求的是一种可持续的财富创造方式,是对存量的追求,这就要求我们确立和保护能维护人们创造财富的能力权益--劳动力权。
这里所说的劳动力权,是指人依法对其劳动能力的自主支配的权利(核心是人的劳动能力为自己所用的权利)。在劳动力权理论下,对于剩余价值的分配将排除传统的"资本--所有权"理论②,而是通过"劳动力--所有权"得到实现。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要实现增量,创造可持续的财富创造,就应当将劳动力权法制化。劳动力权法制化,为劳动者、管理者、投资主自主适用其生产劳动、管理劳动、创新劳动来创造财富并分享自己的劳动力所创造的全部财富,提供法律保障,从而充分激发人的活力,调动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使人将蕴藏在其体内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最大限度的流入到财富的创造中去,使中国的人口真正变成人才资源,保障中国在整个国际竞争中的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 完善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法构想
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法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而是调整国家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宏观调控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笔者初步考虑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法的完善,应该由制定基本法和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来实践才能更加完善,达到科学开发人才资源这一目标。
笔者认为,可以制定《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来作为调整国家对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宏观调控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基本法》中应当明确国家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行为的目的,原则,行为方法,以及国家和劳动者、管理者、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应当为其他相关具体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根据。同时,应当将劳动力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将其确定在《基本法》中,从而为这一整个法律体系奠定统一有力的理论基础。
其他具体法律法规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规划制度;应当包括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规模和发展方向等整体趋向,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基本的框架。
人才资源的培育制度:通过计划法来确定优生优育的基本制度,保证人才的资源的健康存量。
人才资源的教育制度:通过教育制度的优化来保证人才的培养,通过制定终生教育体系,保证人才资源的不断优化。
人才资源的应用与流动制度:通过税收法律,来对人才的培养、流动、激励进行调节,保障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金融法律,来为人才资源的发挥提供良好外部环境,保障人才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通过金融财税法律,来促进人才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培养和吸引创新型人才,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人才资源开发的评估与监督制度:确定相关部门来对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整个宏观调控过程进行监督与评估,保证各项内容的实施,并对积极者予以激励。
注释:
① 陈乃新:《勞动能力权导论》,湘潭大学出版社, 第2页。
② [日]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作者简介:李思圆(1988.1-),女,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科学开发;人才资源;调控
一 科学开发人才资源主要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
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已经成为了最主要的生存法则,个人需要在这个社会立足,就必须适应这一生存法则,只有不断完善自身素质,发挥自身特长,激发自身潜能,才能在这个无声的战场中为自己赢取一片立足之地。同样,国家作为经济全球化中的一个经济体,需要在以经济为基础、科技为先导、人才为关键的综合国力日趋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也必须从整体上完善其素质,发挥其特长,激发其潜能。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化日益发展,人才资源、人力资本的作用开始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要素,成为一种充满活力的战略资源。
就一国而言,人力资源提升为人才资源,不是自发形成的,它的形成必须通过国家有计划、有意识的加以开发才有可能成功。在目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资源、劳动力优势已经发挥殆尽,在开放的市场中,需要增强竞争力,只有依靠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来推进,这就完全有待于开发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同时作为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方式转变的背景下,面对着资源枯竭,环境恶化,教育、社保压力以及老龄化问题等,这就对党的执政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依靠共产党的领导来带动全党抓科技、抓人口素质提高,提高国家的整体竞争力。由此可见,人才资源的形成并发挥其作用,不仅是一种个人应当追求和实践的行为,更是一种国家应有计划有意识进行调控的行为。没有国家的宏观调控,以此,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就不可能有序的进行,更不可能达到更高的水平。
既然如此,那么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这种国家宏观调控行为法制化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完善和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二 我国人才资源科学开发的法制现状
科学开发人才资源是指通过充分保障劳动者、管理者、投资者的劳动权利,提高劳动者、管理者、投资者的综合素质,凭借高科技生产、管理创新、逐利方式转变而达到社会与自然资源的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开发人才资源,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需要由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保障其实现,那么,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现状如何呢?
1、已有的法制成就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认识到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性,在我国已经制定的宪法、各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中都有涉及。如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虽然没有人才开发的专项法律,但是有与人才开发密切相关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也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人才的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各地针对地方特色制定关于人才开发行政法规也十分活跃。
2、已有法制的缺失
首先,已有法制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由于这些法律对于科学开发人才资源还缺乏统一的的理论基础,因此难免出现过于零散,不成体系,缺乏统一性等问题,从而导致有些法律法规对于人才的权益缺乏实质性的保障。其次,缺乏一种制度体系,包括基本法的缺失,以及具体法律的立法制度、结构的不完整等。国家作为政治国家,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必须领导全国人民完成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作为经济国家,要解决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这都要求它制定统一完备的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宏观调控法律。
三 完善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社会自发展以来,人们对于财富的创造,一是物质条件(财产或生产资料),二是人的劳动能力条件。①确认和保护财产和生产资料的权利,是由传统的公法和私法来完成的,但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是对既得利益的保护,它们可以化解某些人们争夺存量利益的矛盾,维护人们不创造财富的能力权益。而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程中,我们追求的是一种可持续的财富创造方式,是对存量的追求,这就要求我们确立和保护能维护人们创造财富的能力权益--劳动力权。
这里所说的劳动力权,是指人依法对其劳动能力的自主支配的权利(核心是人的劳动能力为自己所用的权利)。在劳动力权理论下,对于剩余价值的分配将排除传统的"资本--所有权"理论②,而是通过"劳动力--所有权"得到实现。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要实现增量,创造可持续的财富创造,就应当将劳动力权法制化。劳动力权法制化,为劳动者、管理者、投资主自主适用其生产劳动、管理劳动、创新劳动来创造财富并分享自己的劳动力所创造的全部财富,提供法律保障,从而充分激发人的活力,调动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使人将蕴藏在其体内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最大限度的流入到财富的创造中去,使中国的人口真正变成人才资源,保障中国在整个国际竞争中的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 完善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法构想
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法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而是调整国家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宏观调控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笔者初步考虑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法的完善,应该由制定基本法和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来实践才能更加完善,达到科学开发人才资源这一目标。
笔者认为,可以制定《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来作为调整国家对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宏观调控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基本法》中应当明确国家科学开发人才资源宏观调控行为的目的,原则,行为方法,以及国家和劳动者、管理者、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应当为其他相关具体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根据。同时,应当将劳动力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将其确定在《基本法》中,从而为这一整个法律体系奠定统一有力的理论基础。
其他具体法律法规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规划制度;应当包括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规模和发展方向等整体趋向,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基本的框架。
人才资源的培育制度:通过计划法来确定优生优育的基本制度,保证人才的资源的健康存量。
人才资源的教育制度:通过教育制度的优化来保证人才的培养,通过制定终生教育体系,保证人才资源的不断优化。
人才资源的应用与流动制度:通过税收法律,来对人才的培养、流动、激励进行调节,保障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金融法律,来为人才资源的发挥提供良好外部环境,保障人才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通过金融财税法律,来促进人才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培养和吸引创新型人才,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人才资源开发的评估与监督制度:确定相关部门来对科学开发人才资源的整个宏观调控过程进行监督与评估,保证各项内容的实施,并对积极者予以激励。
注释:
① 陈乃新:《勞动能力权导论》,湘潭大学出版社, 第2页。
② [日]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作者简介:李思圆(1988.1-),女,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