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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自来水公司经市政府和物价局批准,从1993年9月份抄表期起调整自来水售价,实行限量用水和分档递进水价的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机团用水,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用水,分月核定用水限量,在限量内售价为0.33元/m~3;超过限量30%以内为0.43元/m~3;超过限量30%以上为0.50元/m~3。(二)企业用水,包括各种生产、经营性企业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