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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对于盗窃行为是否必须是"秘密取得"一直是似是而非,按照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秘密窃取是盗窃的客观要件,然秘密性却一直存在主观与客观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更是不断加深了这两个判断标准之间的冲突,要想获得一个统一的秘密性的认识变得更加困难。秘密性应当是在法规范体系的角度内,行为本质意义上的关于行为行为状态属性的概念,它是相对性的也是多角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