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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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展司法执行能动作用,促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与调和,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分,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执、破衔接的难点,对其性质进行定位,以期为执、破衔接制度的司法实践探索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执行程序;破产程序;衔接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制度的创立呼声较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与协调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目的在于缓解執行积案与破产法运行不畅两个过程中的问题。
  1执、破衔接制度的难点
  1.1执行权与审判权产生冲突
  执、破衔接制度就是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融合,也是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相互作用。在执、破衔接制度中,如何认定“当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相符时”,必然存在着执行权与审判权两种不同的判断,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即执行部门认定符合破产条件应当立案,而破产业务审判庭却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的现象必然存在。
  1.2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交叉现象
  执行与破产两种程序有其各自存在的价值。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都是为了将债权人的权利强制实现,但是二者的功能定位却是不同的:执行程序是实现对特定债权的清偿,是对债务人个别实施的,也是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的;破产程序是为了实现全部债权的整体清偿,是实施的概括执行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事实上,因为执行异议制度的存在,加上执行与破产两种程序归属不同业务庭室或不同法院审查裁决,有可能发生执行程序时断时续,支离破碎的现象,很难做到无缝对接,更难做到互动共生。
  1.3从“执行难”变成“破产难”
  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是执行工作,而最后一道防守线的最后一个要求是公平、正义,因此执行工作责任非常重大,也很艰巨。执、破衔接制度使破产审判程序很有可能变成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实上,很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中相当部分被执行企业就处于“执行不能”状况,如果全部衔接进入破产程序,就会出现“破产不能”或“破产难”的现象。对于很多案件而言,层层传递压力必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公信力。
  2执、破衔接制度的定位
  诉讼的重要作用在于维持和保护社会的秩序和社会的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的财产利益等方面。如果从执行程序再返回破产审判程序,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却不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进行规制,那么这种权利就会膨胀,被滥用的风险就会升高。如上所述,执、破衔接制度的确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各方褒贬不一。
  2.1执、破衔接指向的企业要有针对性
  执、破衔接制度设置的目标应当是通过破产审判,解决“执行难”,实现“移送破产一案、解决一批执行案件、审结一批民事案件”的目的。执、破衔接指向这些类型企业: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财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执行人、歇业没有财产的;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的;被执行人资产报表显示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现金严重不足;被执行人长期有其他案件没有执行完成并且被执行人的债务在逐步增加的等。主要目标在于“僵尸企业”。“僵尸企业”是指效率低下、扭亏无望的企业,它们本来早就应该停业,但由于地方政府或银行救助又得以复活。而对于那些连破产清算费用都无法支付的企业来说,启动执、破衔接工作,意义不大。
  2.2执、破衔接制度是一项“选择性制度”
  执行转破产程序只是一种选项,不是必经程序。破除对制度的“选择性遵守”,是社会共识。如果在此用“选择性制度”来表述,固然会引起误会,但其表明了执、破衔接制度的特性:可选择、有弹性、带有职权性。我国正处在转型期,制度在不断地创立、建设、更新,企业也在不断转型中。
  2.3执、破衔接制度是一项“协同性制度”
  执行转破产程序只是一种判断,不是终极裁决。执、破衔接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法律问题,涉及执行法院不同部门之间或执行法院与破产管辖法院之间的关系,也涉及执行法院、破产管辖法院与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全方位协调联动。
  3执、破衔接制度的构建
  任何一种制度的功能要得到完全的发挥,既依靠于这种制度是否具有正当和规范的基础,又依靠正当的程序是否可以正常工作。如上所述,执、破衔接制度的建立,可能影响的是执行程序的正常运作和司法权威,可能引起执行无效率、执行难、破产难等局面。这绝不是执、破衔接制度的应有法律价值,也不是司法解释所期待发挥的功能作用,更不为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所接受。因此,树立全面司法观念,从司法价值人手,从法律制度出发,正确解读《<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努力探索一种公正高效的解决模式,防范执、破衔接制度的变异与膨胀,应是现实问题。关于执、破衔接制度的构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职权主义,建立预审查制度,执、破衔接制度的本意就是要求法院发挥职权主义,引导部分案件当事人走破产程序。作好法律释明与意见征询,作好执、破衔接工作的预审查。二是固化目标对象,实现针对破产的执、破衔接工作的指向是“僵尸企业”,目标是实现“移送破产一案、解决一批执行案件、审结一批民事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同下,有针对性地进行破产,防止漫无目的地乱移送、乱破产。三是聚焦无缝对接,遵循执、破工作规律执行理念和审判理念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从某种情况看,案件执行的程序价值大于执行结果的价值。四是缓解执、破冲突,完善破产审理机制。执行程序是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保护当事人和案件之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结束语
  执、破衔接是未来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应当积极回应实践需求,完善破产审理工作。从立法上看,还应逐步研究和探索,及时对企业破产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保证企业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相关配套制度。可以提升执行程序、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的优先级,执行程序与强制清算程序、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是属于民事执行制度的内容,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确立的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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