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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对未决羁押的审查模式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羁押被任意实施的势头,并赋予被羁押人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q-国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仅规定检察机关负责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这并不符合诉讼构造的规律,也没有给予被羁押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为了更好地体现程序正义的精神,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自由权,应当在羁押审查的主体、羁押的适用标准、羁押复查制度等方面进行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