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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代理人即《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中的自动电文系统,其并非法律主体,只是电子订约的工具或手段。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归属于自动电文系统的使用人,立法不应因没有人的事先审查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公约》关于电子通信错误的规定突破了合同法的公认观点。我国应对自动电文系统及其法律效力等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