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欠债了,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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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政府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哪些不能动,由于这方面规定不明确,法院对政府强制执行难上加难
  6月21日,是山东省莘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工作人员第37次从山东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执行局的日子。
  跟政府要钱,真难!
  七年前,水利公司经投标,中标承建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政府发布的道路排水工程、广场排水工程项目。标的额超过400万的项目拿到手,曾让整个水利公司上下为之振奋。双方签订了《市政工程承包合同》,水利公司为工程能顺利实施专门跑银行贷款。工程自2006年7月20日开工,2007年11月25日顺利竣工,经康金镇政府验收,工程通过。
  然而,验收后,康金镇政府正常使用市政工程3年了,也没有按之前双方合同支付款项,多次交涉也不奏效。2010年,水利公司向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起诉康金镇政府。2010年10月22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判决被告呼兰区康金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42万余元及利息64万余元,共计407万余元。康金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康金镇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月二审判决的时候,镇政府支付了15万元,之后继续拖延。2011年3月,水利公司依法申请呼兰区法院强制执行,但一直没有结果,执行局倒是多次转述康金镇政府的拒绝理由:外债很多,没有钱。记者查到,康金镇政府在2011年仍有经区政府批准的,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呼兰区康金镇镇内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及亮化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公司向多方反映,2012年12月,镇政府又给了50万元。
  就这样,从2011年2月25日法院判决执行期满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年四个月。尚有342万余元(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水利公司因此欠下银行贷款及利息、工人工资等多项费用。
  6月,记者就判决执行情况向呼兰区法院执行局核实。对于记者“是否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局张局长不置可否。
  记者又找到了康金镇政府熟悉该工程项目的一位姓胡的副主任。他对记者解释,政府目前有上千万的外债,难以一下子执行。今年5月份,镇政府将镇敬老院拍卖了60万元,作为第三笔执行款已经转给了呼兰区法院执行局。但水利公司尚未拿到这笔款,并称执行局以给付60万元工程款为由,要求公司先签署《转至异地执行同意书》。
  之后,记者再多次联系张局长,核实60万元执行款以及转异地执行的说法,对方以开会等各种理由拒绝回应。
  政府财产的特殊性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行政检察处处长田力对记者表示,呼兰区法院负有执行判决的义务。如果法院在持有政府还款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执行政府还款,或者企图推卸责任、转移执行义务,以被申请人提出转移异地执行申请作为附加条件地执行政府还款,这些情形,都是法院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同时,田力说道:“政府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经济生活,已经很寻常,既然法律允许政府这样做,就应当赋予它相应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就需要有保障的责任财产。这里,涉及政府财产的特殊性。”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既然这一法条没有规定政府有特权,就应当一视同仁。只要是没有如期履行义务,法院应依法强制政府执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毕玉谦认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文对记者说,政府财产因主体和用途不同,的确具有特殊性,可分两类,一是公共财产,二是政府私产。公共财产是为保障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政府公务正常有效运作而由政府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财产;也包含由政府管理和运营的提供给公众使用的财产;政府划拨给事业单位使用的财产和服务于国家整体安全和发展的国有企业所使用的财产也属于公共财产。这部分公共财产原则上不能出售给私人,不能够被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的是政府私产,如商铺、商店、商业公司股份等,是政府用在商业领域的财产,原则上可以出售,也可以被强制性执行,即法院可以按照普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拍卖等民事执行措施。
  张建文说:“关于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的划分,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但我国至今理论上探讨还不多。现在我们正处在重要的转型期,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在一定的范围内,公权力性质的一类特殊民事主体也参与民事流转,他们所拥有的国有财产是否全部都可以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是民事司法实践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一般而言,政府不应该牵扯到民事相互对等的关系中,政府一般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行使行政权力,在这一过程中作出的行为大多都是行政行为。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即使你觉得违法或不当,在正式撤销和变更前效力是不变的。但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政府逐渐有了大量的民事活动。作为民事主体活动时,政府财产应受到公物法的规范。
  我国的“国家公产制度”
  杨建顺对记者说,公物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用物不可以被强制执行。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行使职权必须要有一定的设备、设施和相关物品。它们由行政机关占有、使用和管理,包括办公大楼、办公用品等。
  如果被冻结、划拨或者拍卖,政府瘫痪了,社会会无法正常运行,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无法保证。当然,如果长期闲置,可以考虑。除此之外,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活动时使用的政府私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都有国库,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拨款,原则是专款专用。工程项目财政补贴,就是从国库留出预算,审计对此非常严格。预算法第二条同时规定了五级预算,即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张建文向记者梳理了我国在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国家公产制度: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办公楼、运钞车和营业场所属于为中国人民银行所管理和使用的国家公产,人民法院以不宜采取查封措施。2001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1993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地方复函中明确,预算外资金分政府的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其中政府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公产,禁止民事强制执行;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则属于国家私产,可以对之强制执行。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通知还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及封闭贷款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也不得被强制执行。
  “这样看,我国国家公产问题都是最高司法机关顺应司法实践需要,通过解答、批复及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的,形成了目前支离破碎、个案式的现状,体现为一个个在不同时间作出的形式各异且相互间没有太大关联的公共政策性的规则。”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私人的投资自由,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国家层面的兼具经济职能和行政职能的主体,一切的购销安排和所需要的资金都由国家计划安排,这样基本不存在不同主体间的尖锐冲突。但随着投资自由带来的经济自由化,在不同所有制的主体之间开始出现冲突,提出了尖锐的问题:某些为履行国家公务所必需的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张建文说。
  政府如何“欠债还钱”
  毕玉谦认为,政府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基本原理很明显:法律上没有规定政府可以不执行民事判决,就应当依法执行,承担法律责任。在一个法治国家,政府理应带头遵守法律,树立良好的形象,依法行政,支持法院的工作,这是基本原则。
  “但这涉及政府与法院的关系。在中国,政府经常不理睬法院的要求,法院财务、人事都在地方政府,全部按判决执行政府财产,政府受不了,法院也受不了,因此局限性很多,立法难度也很大。即使立法了,有法不依更加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府形象。”
  2008年10月,最高法院对广东省八建集团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吴川市政府支付工程款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决吴川市政府向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9万元及利息。随后申请执行中地方执行法院先后遇到了“国库财产不能执行”、“政府办公室财产不能执行”、“财政局财产不能执行”等一系列执行障碍。至今,判决仍是一纸空文(2010年4月22日《法治周末》)。
  对此田力表示,难执行可以从追究相关责任人制度上找办法。首先是直接责任人。刑法对拒不执行法律生效裁判的行为有规制,法院可以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或者是法人代表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对于政府没有资金支付怎么办的问题,我做过地方政府调研,行政机关还是各显神通:有的通过转移支付,通过下属公司或是有关部门把账、把支票提交给法院执行后,通过其他补偿方式又把钱转回来,等于说还是有办法的,关键还是人的问题。”
  2005年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法院有一个拖了10年的民事执行案件终于了结。青海省民和县柴沟乡政府被判应偿还马如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8694.50元。但判决生效了,被申请执行人乡政府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奈之下中止执行。2006年柴沟乡和民和县古鄯镇合并,被执行主体改为古鄯镇政府,但两届镇政府领导都以不是古鄯镇借款为由逃避。直到马如俊多次到青海省上访,引起了省领导的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法院院长才下决心要解决这起执行难案。2005年4月,海东地区中院执行人员对古鄯镇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一部运行长达10年之久的桑塔纳车、查封了综合办公楼一楼的两间铺面,搜查了财务室,执行现金22350元。双方达成协议,以此抵清马如俊的所有债权和利息。拖了10年的纠纷画上句号。(2005年5月17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网公布)
  与之类似,广东省龙门县路溪镇政府拖欠4名债权人征地款及工程款200万元,10年不还。2005年被告上法院被判还款,但路溪镇是贫困乡镇,当时每年可支配资金不足10万,根本无钱可还。2008年,路溪镇撤并至龙江镇。被执行主体龙江镇政府不偿还欠款,法院多次协调也无果。惠东县法院执行干警查询龙江镇政府财产后,查封政府账户及水电站租赁款。在法院协调下,债权人提出免除30万元债务的一揽子解决方案,由镇政府拿出170万元现金偿还4名债权人,历时10年的积案解决。
  二是法院。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监督审判行为,也监督判决执行行为。对于法院推脱、不积极履行职责的,甚至不作为的,都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如法官有滥用职权、多次违纪,能够判断职业素养有问题的;或经常裁判错误被改判的,常被抗诉的,能够判断法官从业资格有问题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免去法官职务的建议。
  浙江省宁波市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孙长虎向记者介绍了法院的相关情况。目前在实务中,对政府财产的执行主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法院的强制执行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二是对财产直接执行。第一种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直接拘留,目前宁波还没有采取过。通过发送执行通知书,找法定代表人谈话,基本上可以迫使其自动履行。第二种对政府财产直接执行的方式,宁波中院曾在十年前采取过,强制扣划预算外资金,现在基本上没人这么做。很多法院认为,只要能结案,并不愿意把政府得罪。
  孙长虎最后说,政府资金不足,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理论上讲可以采取一般的强制措施,但涉及政府财产,根据有关规定,只能执行它的自有资金或者其他保障行政行为正常运行的非必需财产,而这种财产很难具体明确。
  政府应力戒入不敷出
  今年6月,国家审计署发布“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结果显示,36个地区2012年底债务余额共计3.85万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增长了12.94%。其中有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最高的达188.95%,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债务率最高的达219.57%。
  杨建顺认为依法行政要求量入为出,政府应重视规划性。从架构上讲,从国库支钱,应做好预算,坚持专款专用。为了确保政府参与私经济行为的资金保障,实现专款专用,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建构一系列机制。
  首先是项目论证,一个项目要不要上,是不是必要,需要在专家参与基础上进行负责任的论证。现在各个地方不断上项目,创出了成绩尤其是政绩,但是不是都必要呢?有的建筑建好后闲了几年没办法再拆了,首先是立项环节出了问题。
  第二步,假设经过充分的论证,这个项目是必要的,接下来就是看有没有建设项目的钱,即如何筹资。这笔钱从哪里来,必须花到哪些地方去,都需要扎实、切实的论证。
  第三步,如果国库有这个钱,就应当预留出来,并坚持专款专用。实施过程中不能盲目增加预算。
  第四步是双方缔结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
  “如果这些环节都做好了,就不会出现政府负着债却年年上项目,打了官司也难执行的问题。”杨建顺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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