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传资源之资源本位性及公共属性决定了遗传资源公权保护之必要性和可行性。公权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契合了保护遗传资源的公共利益诉求,能够为实现遗传资源保护与研发利用之间的良性循环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因此,立足于公权保护的视角,加强遗传资源数据库建设、确立以自然保护区为依托的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机制以及完善防范遗传资源流失制度,成为我们解决当前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现实困境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