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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FOB厦门,合同总值为3100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发货。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白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