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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具体法律制度的考察以及对人的理性差异的认识,可将法律调整的主体划分为三类:普通人、理性人和非理性人。就现代法律制度而言,普通人、理性人和非理性人对应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普通人是法律标准得以设定的基准;理性人则要求法律将权利赋予每一个个体,并尊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创设、变更和废止法律关系的自由;人的有限理性使法律对于个人自由的干涉获得一定的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全然不顾个人的知情权与自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