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农复合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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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塔里木盆地矿-农复合区是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供给地之一,为我国经济建设、工业发展等输送了大量的能源,但当地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等却仍相当落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笔者结合塔里木盆地矿产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探讨了塔里木盆地矿-农复合区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促进经济—资源—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使矿-农复合区区域的矿产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矿-农复合区;塔里木盆地
  中图分类号:P617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6.02.008
  Study on the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Mine and Agricultural Complex Area—Taking Tarim Basin as an Example
  LIU Xiangxin, PU Chunling, WANG Yijie, MU Feixiang, YAN Zhiming, HU Sai, HUANG Xiaodong
  (School of Management , 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Urumqi, Xinjiang 830052, China )
  Abstract: Tarim basin compound ore-agriculture area is one of the main supply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China and for China's economic constructio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such as conveying a lot of energy, but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infrastructure is still very backward, such as mineral resource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ason.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utilization of Tarim basi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rom the angl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 discussed the ore-agriculture compound area of Tarim basi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the countermeasures of perfecting mineral resources, promot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resource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de the area three-dimensional reasonable, effective and sustainable use of resources.
  Key wor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re-agriculture compound area; Tarim basin
  矿-农复合区即矿-农利用区、矿-农叠加区、矿-农集聚区,是指以地上生物资源利用、地下矿产资源开采以及地面加工为主要形式的区域[1]。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促进生态环境与人类协调发展为目的,结合生态服务价值、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及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来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人、确定生态补偿范围、对象、补偿标准以及产权等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石[2]。
  1 塔里木盆地矿-农复合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塔里木盆地位于新疆的南部,地下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煤等资源,盆地处于天山、昆仑山和阿尔金之间,自东向西长达1 500 km,从南到北宽约600 km,面积约为56万km2,海拔高度在800~1 300 m之间,是我国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接替区,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内陆盆地。塔里木盆地矿-农复合区包括新疆南边的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及阿克苏地区以石油、天然气或者煤炭资源开采、加工、利用为主的广大地区。
  根据最新一轮的资源评价数据统计可知,塔里木盆地可探明油气资源总量大约为162.9亿t[3]。其中,中石油塔里木油田、中石化河南宝浪油田、中石化塔河油田分别为150亿t、202.09亿t、12.76亿t。截至2014年,塔里木盆地矿产资源的探明比率仅仅为18%,塔里木盆地剩余的油气资源在全国位列榜首,天然气也位列全国500多个盆地之首。当前盆地矿产资源的勘探仍然处于早期阶段,具有巨大的资源开发潜力,多年来被广大地质学家称为天然气的“希望之海”。据统计,2014年塔里木盆地油气产量达到3 047万t,成为我国油田战略的接替区和石油战略的主战场。根据《关于新疆地区2015年油气当量5 000万t发展规划》,未来的三年,包括塔里木油田在内的三大油田要确保落实原油产量稳定持续增长、天然气产量高速增长,塔里木油田预计将产3 000万t以上[4]。   2 塔里木盆地矿-农复合区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矿-农复合区生态补偿理念和机制尚未形成
  截至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概念并没有完全理清,矿产资源赔偿的主体、客体、补偿范围、标准及资金来源等尚且未达成一致观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新疆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补偿理念和机制尚未形成。
  虽然,我国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并完善自然资源的有偿开发利用机制和矿区恢复生态补偿机制,但是在新疆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不足以及有效的补偿机制至今仍未建立。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8条“自治区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开征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有限的资源费也没有完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当中,造成补偿不到位[5]。塔里木盆地矿-农复合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和开采企业补偿理念的缺位,使矿产开采对矿区周围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也对矿业城市资源—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因此,建立矿-农复合区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生态补偿理念迫在眉睫。
  2.2 矿-农复合区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不完善
  塔里木盆地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不完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基本分离。许多矿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现象层出不穷。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对矿山环境重视度有所提高,但因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越来越严重。塔里木盆地矿-农复合区生态环境脆弱,多年来,矿山企业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失衡,导致当地大量耕地、建设用地、自然地貌景观等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因采矿诱发的生态灾害频繁发生、矿区环境污染严重。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次以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保证金制度从征收、使用、监管到返还做了详细的规定[6]。但是在该规定中仅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要求,没有涉及矿区整体生态环境恢复以及有关保证金制度。因此,完善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矿-农复合区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非凡。
  2.3 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尚不健全,补偿的内容、对象、方式以及经济手段也不完善。因此,建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势在必行。
  矿-农复合区对生态补偿有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缺乏认识,补偿法律法规对补偿内容、方式、技术标准以及实施措施等也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政府近几年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度有所提高,也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生态保护法,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补偿并没有落实到位。如《矿产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却没有将矿区复垦和对矿区居民遭受损失的补偿列入矿产资源费的使用项目,许多地区的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几乎也没有把水资源保护以及水土保持归入资源费的使用行列[7],还有一些地区部门也并没有将生态要素管理征收的费用落实到生态补偿和重建上,导致区域生态破坏严重。
  因此,面临生态环境破坏的严峻形势,塔里木盆地急需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征收体制、明确资源税的内涵和调节重点、拉大税收征收幅度、适当提高税率和税额,使资源税的生态功能得以充分有效发挥[8],并将税收法制化。
  2.4 生态补偿机制的宣传、监管不到位
  尽管自从2004年以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加大了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发起了多次“风暴”,如圆明园事件、叫停30个投资过千亿的大项目、2007年1月份的“区域限批”等等[9]。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经济粗放增长难以改变,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眼前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生态环境恶化越发严重。
  目前,我国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宣传投入较少,政府对生态监督的缺位,以及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淡薄,导致生态环境保护状况极为悲观,因此急需要解决。第一,从塔里木盆地矿-农复合区生态环境来看,在为国家经济发展建设提供大量资源的同时,却承受着生态环境破坏、资源耗竭无后续产业,居民生活贫困、植被破坏;第二,工业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大量优质耕地被占用,森林、植被、水资源、大气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第三,当地政府过分注重经济发展带来的GDP效益,而无视其背后的生态负面影响,以及塔里木盆地居民教育水平的落后,人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导致当地矿-农复合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3 矿产资源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
  3.1 出台有关矿-农复合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形成补偿理念
  矿产资源的开采是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属于负外部性。要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就必须明确开采企业的主要责任,借用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使矿产资源开发的成本内部化。出台矿-农复合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创新其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塔里木盆地地区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各地的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统筹推行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在塔里木盆地建立矿-农复合区“绿色”核算体系:绿色GDP核算反映的是经济发展中潜在的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代价,能对矿-农复合区经济资源以及环境的发展做出全面判断,也能为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借鉴,建议将其作为试点,建立“绿色”核算体系。通过“绿色”GDP以及“绿色”会计系统,将资源环境的真实价值、潜在价值体现出来,并把它作为该区域的考核指标,从制度上对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系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和调整,改革原则要体现不可再生性。
  借鉴国外生态税制经验,改革完善现行资源税费体系。对现有资源税系进行全面、系统改革和调整,改革原则要体现对不可再生的重要自然资源在开采、开发、使用、消费环节对生态环境破坏性的税收逆向补偿,使从中获得的税费收入直接形成资源开发补偿基金,用于资源枯竭区域的产业转型补贴和职工安置[1]。   3.2 完善矿-农复合区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生态补偿有效实施的前提,是一项环境制度,保证金也是环境基金。环境基金的来源可以是排污费、自然资源使用费、特定产品收费、贷款收还收入,以及国内外组织、个人的捐赠等,也可以来自资源环境保护债券等。基金应该主要用于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和水污染,以及矿区生态重建等具有生态效益的重大项目。
  在资金的管理方面,应建立环境基金的投资决策系统和资金管理与运行机制:一是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完善项目立项办法和审批程序,建立专家评估、计委立项、财政投资的“三权分立”方式,对环境投资项目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和严格的筛选,以增大基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而获得最大的环境资源效益;二是环保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程序上应推行先进、有效的管理方法。如根据事先确定的资金使用范畴,签订基金贷款协议书,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基金管理者审查报销,同时严格执行还贷计划,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加快资金的周转,保证基金保值增值,避免资金流失和效益低下[10]。
  3.3 健全生态补偿有关法律法规
  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出台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政策,加强对塔里木盆地区域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各地的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加强生态补偿的法律建设,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准绳,这是落实生态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首先要遵守“谁利用谁补偿,谁受益或者谁损害谁付费”的原则;其次要协调供求与需要之间的矛盾,适时、适量开采利用。法律上明确规定,通过长期稳定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对塔里木盆地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制订针对矿-农复合区的区域保护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生态保护与建设进行法制管理,对补偿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协调。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确保区域矿产资源永续利用。
  3.4 加大媒体和公众对生态补偿的宣传力度和监管强度
  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知度,加强媒体、新闻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宣传。首先是提高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了解,加强公众对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当地居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以及普及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政策;其次,有关政府部门对重要政策部署、规划、补偿资金的使用都应公开透明,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报刊、广告等方式进行普及宣传,并加强对典型案例和示范点的宣传力度和经费支持。
  建立政府和公众等多项监督机制,促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严守批地、征地大关,加强公众对矿产企业开发行为的监督,让生态补偿机制成为全民参与、透明、公开的机制;上级政府应多进行实地调研,监督矿产企业开发行为,尊重民意、了解民情、汇集民智,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增强决策的预见性、民族性和针对性;通过公众监督,使公众利益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得到保护,在生态补偿政策中得到体现,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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