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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期间,就有三对老夫妻到法院闹离婚,要求帮他们解决离婚后财产分配等问题。这三对老夫妻均是再婚老人。引起他们离婚的原因多是财产问题。如今,无论是农村老年人或是居住城市的离退休的老年人,他们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储蓄和财产,如何在享受幸福晚年的同时保护自己的财产呢?
案例一:
再婚夫妻也有继承权
52岁的刘芳经人介绍,与刚退休不久的61岁的王志国结婚,婚后生活不到一年,王志国突发心脏病死亡。王有存款10余万元及商品房一套和家中其他财产。办完丧事第二天,刘芳尚沉浸在丧夫之痛中,王志国的儿女就限令刘芳在三天之内搬离王家,并告诉刘说,家中所有财产和王的存款没有刘的份,刘芳一气之下卧床不起。
王志国的遗产真的没有刘芳的份额吗?法律的回答是否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的。老年人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的夫妻,这是毋庸置疑的。老年再婚夫妻当然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刘与王虽结婚时间较短,但他们属于合法夫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刘芳是继承法中所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王的遗产。
案例二:
对方再婚前财产属私有
60岁的浦老汉4年前妻子去世,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十来岁的丧偶女士唐某。在得到子女的同意后,再婚。刚开始,两人的生活很和睦。不久,双方在财产方面出现了纠纷。浦老汉用25万元养老金委托妻子唐某购买国债,却被妻子拿去炒股亏了8万元,浦老汉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与这位再婚妻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在受浦老汉委托进行证券买卖过程中,利用其知晓该资金账户密码的便利条件,超越委托范围,将原告准备长期持有、获取稳定收益的国债擅自卖出获取资金后购买股票,被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此,法院判决唐某赔偿浦老汉经济损失8万元。
该案的法官说,从法律上来说,再婚后婚前财产还是归各自支配,婚后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处理。但是在实际状况中,由于再婚两人在生活中不可能实行AA制,所以在老人再婚后,这分不清、理不断的财产依然是一个大的问题。他建议,老年人也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对侵犯自己财产的违法行为,无论对社会人员还是子女或近亲属都要敢于打破情面,同时在老人再婚前,双方可以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并对以后财产的分配进行约定。
案例三:财产归谁需公证
李女士与钟先生均系再婚,李女士没有儿女,钟先生儿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再婚后两人感情并不稳定。1997年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钟先生一气之下,与李女士分居,回到外地老家,从此两人未再共同生活。2005年4月李女士过世,留下一套房产。钟先生则认为李女士没有儿女,自己是她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谈不上遗弃,故自己对该套房产享有全部的继承权。李女士的妹妹则拿出李女士留下的财产公证,证明房子乃姐姐的婚前财产,多年来姐姐的生活一直是由自己照顾,而钟先生一直未来看望姐姐,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系遗弃行为,不应再有继承权,故该套房产应由自己继承。
时下老年人的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房改以前,老年人家中的财产比较简单,大都是缝纫机和箱柜之类的东西,偶尔才出现一两件家电。房改后,房产属于私有;加上经济发展,有的老人除了房产外,还拥有股票、存款,有的甚至还拥有股份制公司的股权、经营权等。因此法官建议老年人再婚时最好先根据法律规定、当地风俗习惯和双方各自的情况,将自己的情形向有关法律专家咨询后,通过法定的公证机关留下一份意思表示清晰、内容合法、形式完整的“说法”,将身后的事先约定明确,以免在自己走后留下一个潘多拉魔盒,为后人留下无尽的纷争。
案例四:
继子女能否继承自己的财产
82岁的皮先生再婚后,将自己的积蓄以及退休工资全部交给现在的妻子管理。但是,他却发现妻子竟然还存私房钱,准备以后交给她的亲生子女。前几天,皮先生的女儿因急需一笔资金,向老人借了一万元。妻子知道后,认为皮先生将钱给了他的女儿,便要求也分给她一万元,并自作主张地从卡中取走了一万元。这让老人担心:倘若自己先去世,在遗产继承时让对方的儿女“占了便宜”,这最终让老人下了离婚的决心。
老年人再婚后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之间,想要成为法律上的子女,必须具有抚养教育关系。一般老年人再婚时,儿女均已成年,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老年再婚的继父母既然没有尽抚养继子女的义务,继子女也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许多人都在关心和照顾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老人,何况继父继母。
这一类案件还很多。老年人再婚本是一件对老年人身心健康都有益的好事,但如果再婚时双方对财产、赡养等问题约定不明,不仅会使两人的婚姻生活存在许多芥蒂,使子女产生疑虑,而且很可能身后会给自己的亲人间带来许多矛盾。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老年再婚后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又牵涉到几个家庭,关系更为复杂,如果诉讼中缺乏充分、明确的证据,则不仅加大了审理的难度,且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加大,矛盾难以调和。这时如果被继承人留有一份意思表示清晰明确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一切风平浪静。
(责编:孙展)
案例一:
再婚夫妻也有继承权
52岁的刘芳经人介绍,与刚退休不久的61岁的王志国结婚,婚后生活不到一年,王志国突发心脏病死亡。王有存款10余万元及商品房一套和家中其他财产。办完丧事第二天,刘芳尚沉浸在丧夫之痛中,王志国的儿女就限令刘芳在三天之内搬离王家,并告诉刘说,家中所有财产和王的存款没有刘的份,刘芳一气之下卧床不起。
王志国的遗产真的没有刘芳的份额吗?法律的回答是否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的。老年人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的夫妻,这是毋庸置疑的。老年再婚夫妻当然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刘与王虽结婚时间较短,但他们属于合法夫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刘芳是继承法中所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王的遗产。
案例二:
对方再婚前财产属私有
60岁的浦老汉4年前妻子去世,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十来岁的丧偶女士唐某。在得到子女的同意后,再婚。刚开始,两人的生活很和睦。不久,双方在财产方面出现了纠纷。浦老汉用25万元养老金委托妻子唐某购买国债,却被妻子拿去炒股亏了8万元,浦老汉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与这位再婚妻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在受浦老汉委托进行证券买卖过程中,利用其知晓该资金账户密码的便利条件,超越委托范围,将原告准备长期持有、获取稳定收益的国债擅自卖出获取资金后购买股票,被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此,法院判决唐某赔偿浦老汉经济损失8万元。
该案的法官说,从法律上来说,再婚后婚前财产还是归各自支配,婚后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处理。但是在实际状况中,由于再婚两人在生活中不可能实行AA制,所以在老人再婚后,这分不清、理不断的财产依然是一个大的问题。他建议,老年人也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对侵犯自己财产的违法行为,无论对社会人员还是子女或近亲属都要敢于打破情面,同时在老人再婚前,双方可以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并对以后财产的分配进行约定。
案例三:财产归谁需公证
李女士与钟先生均系再婚,李女士没有儿女,钟先生儿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再婚后两人感情并不稳定。1997年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钟先生一气之下,与李女士分居,回到外地老家,从此两人未再共同生活。2005年4月李女士过世,留下一套房产。钟先生则认为李女士没有儿女,自己是她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谈不上遗弃,故自己对该套房产享有全部的继承权。李女士的妹妹则拿出李女士留下的财产公证,证明房子乃姐姐的婚前财产,多年来姐姐的生活一直是由自己照顾,而钟先生一直未来看望姐姐,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系遗弃行为,不应再有继承权,故该套房产应由自己继承。
时下老年人的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房改以前,老年人家中的财产比较简单,大都是缝纫机和箱柜之类的东西,偶尔才出现一两件家电。房改后,房产属于私有;加上经济发展,有的老人除了房产外,还拥有股票、存款,有的甚至还拥有股份制公司的股权、经营权等。因此法官建议老年人再婚时最好先根据法律规定、当地风俗习惯和双方各自的情况,将自己的情形向有关法律专家咨询后,通过法定的公证机关留下一份意思表示清晰、内容合法、形式完整的“说法”,将身后的事先约定明确,以免在自己走后留下一个潘多拉魔盒,为后人留下无尽的纷争。
案例四:
继子女能否继承自己的财产
82岁的皮先生再婚后,将自己的积蓄以及退休工资全部交给现在的妻子管理。但是,他却发现妻子竟然还存私房钱,准备以后交给她的亲生子女。前几天,皮先生的女儿因急需一笔资金,向老人借了一万元。妻子知道后,认为皮先生将钱给了他的女儿,便要求也分给她一万元,并自作主张地从卡中取走了一万元。这让老人担心:倘若自己先去世,在遗产继承时让对方的儿女“占了便宜”,这最终让老人下了离婚的决心。
老年人再婚后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之间,想要成为法律上的子女,必须具有抚养教育关系。一般老年人再婚时,儿女均已成年,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老年再婚的继父母既然没有尽抚养继子女的义务,继子女也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许多人都在关心和照顾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老人,何况继父继母。
这一类案件还很多。老年人再婚本是一件对老年人身心健康都有益的好事,但如果再婚时双方对财产、赡养等问题约定不明,不仅会使两人的婚姻生活存在许多芥蒂,使子女产生疑虑,而且很可能身后会给自己的亲人间带来许多矛盾。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老年再婚后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又牵涉到几个家庭,关系更为复杂,如果诉讼中缺乏充分、明确的证据,则不仅加大了审理的难度,且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加大,矛盾难以调和。这时如果被继承人留有一份意思表示清晰明确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一切风平浪静。
(责编: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