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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认为CSE方案的净资本规则存在缺陷,流动性资产池的假定过于乐观,管理者的资源以及管理过程存在不足,SEC监管权限缺少明确法律授权,误信投资银行持股公司的风险能力,缺少符合巴塞尔协议精神的安全和稳健性的文化等因素相互交织导致CSE方案终结。建议注重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的协同,提高净资本和流动性资产池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明确规定系统性重要的经纪交易商的杠杆率限制,杠杆率既不能过高也不能保守;监管机构应专注于自己的核心监管能力;成立工作组研讨混业经营的大金融集团或者复杂金融活动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法律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