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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公路管理站 内蒙古呼伦贝尔 021100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路施工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种大型公路工程施工中需要有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理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和验收鉴定,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基础。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及其使用安全,更是保证和支持国家建设的根本原则。
关键词:招投标;监理;程序规范化
公路工程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投资综合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公路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使监理制度在公路工程实施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严格招投标次序
公路工程招投标制是公路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一种法律行为。招投标的基本性质和法律特征决定了它必须严格按照“合法原则,平等原则,优胜劣汰原则以及遵循价值规律和服务供求规律的原则进行”。同时,招投标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诚信与公平的原则。目前,一些公路建设工程已把施工招标与监理招标同时进行,但工程建设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先进场后签定合同。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都已进场,而有关合同文件却没有签定,使监理工作缺乏相应的依据。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在人们的意识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认为“谁出钱建设,谁就说了算”,根本不按程序办事;“暗箱”操作搞承包;招标过程中,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过多,强行指定分包商,干涉材料采购,使招投标工作有失公平、公开、公正。
在我国,监理工作属社会监督,监理制度确立了监理工程师独立性和公正性地位。因此,公路工程只有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施工招标这样一个先后次序进行,才能使监理工程师及时发挥监理的监督作用,规范、督促业主行为,消除一些不规范现象。
2、根据工程项目,合理按选定监理队伍
目前,许多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高等级公路,有很多都是路基、路面监理分别招标。对路基工程监理工作来说,监理合同段较小,但开工点多、工作面广,涉及专业广泛;而路面监理合同段则相对较大,工作面较小,涉及专业较单一。现在一种非常不良的傾向是,业主脱离工程建设实际需求,过于地强调监理单位的高资质,就连路基施工监理也要求甲级资质。从资质管理的要求:即监理业务范围与工程等级划分标准相适应的规定来讲,公路、桥隧乙级监理单位完全可以承担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大桥和长、中隧道的监理工作;丙级单位完全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中桥及以下桥梁和短隧道的监理工作。但是目前一部分地区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却片面追求高资质,造成了甲级单位任务过于饱满、超负荷运行、人员和设备以及管理跟不上,业主选择的余地也相应缩小;另一方面,乙级单位的市场范围、参与工程建设的机会也相对减少,任务不足,人为地造成了市场供需不平衡。因此,业主应该立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从认真审查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和人员的实际能力入手,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监理单位的资质,避免只重资质,不讲实际。
3、合同意识不强,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业主过多干涉监理的正常工作、擅自压缩工期;监理单位不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和设备进场等等,这些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由于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不强,业主、监理双方又都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双方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互不追究。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工程质量来说,无疑是埋下了隐患:监理单位在工期不合理的情况下无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监督、管理;监理人员的更换又常常是换走了投标时承诺的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换来了相对技水平低、管理能力差的人员,对工程建设管理非常不利。因此,业主、监理单位双方都要认真对待合同,业主不能为了所谓的“政绩”而任意压缩工期、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监理单位也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自己的承诺对工程进行监管,切不可把工程质量当儿戏。有关各方也应当鼓励业主和监理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善于、敢于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4、工程费用索赔正常化
索赔工作是承包合同双方各自享有的正当权利,然而,在一些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承包商违约情况,业主则直接收回或扣除一部分工程款以示赔偿、处罚;而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承包商经济损失的,承包商向业主所赔的情况较少,有的承包商碍于“情面”,怕影响关系,把自己置于受制于人的位置。为体现权利、义务责任的公平性,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FIDIC合同条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索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处理索赔,使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得到保障,使索赔工作正常化。
同时监理工程师要促使合同文本的规范化,以预防某些索赔事件的发生。有些公路建设项目,因其合同文件没有按国际惯列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编写,虽然其合同既有专业条件内容,又有技术规范的东西,但却没有一条有关索赔的条款及违约情况下如何合理、充分、严谨的处理原则,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索赔申请时,处理起来就非常困难。
5、工程监理程序的规范化
工程监理程序是以国家法规为准绳,以经济合同为依据,以质量、进度、支付“三控制”、合同管理和旁站巡视为手段,以科学检测数据为基础,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为目的而制定的。它是通过监理工程师的严格管理,来增强施工管理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减少工程中的随意性,使工程建设处于授控状态。而在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有的承包人认为施工监理程序过于繁琐,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这就需要监理工作有一个规范的程序,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程序监理。
我国真正开始实施工程监理制度是在一九八六年,虽然现已基本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监理程序,但监理制度的实施是一个过程,特别是从旧的管理模式向新的管理模式转变过程中,施工监理往往存在因人而异或因项目而异的情况,造成施工单位的不适应、不理解,这就更需要我们加强监理制度和监理程序的建设,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我国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的是“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管理体制。施工监理是三级质量保证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因此,我们要在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和力图与国际惯列接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工程监理制度,使之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路施工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种大型公路工程施工中需要有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理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和验收鉴定,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基础。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及其使用安全,更是保证和支持国家建设的根本原则。
关键词:招投标;监理;程序规范化
公路工程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投资综合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公路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使监理制度在公路工程实施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严格招投标次序
公路工程招投标制是公路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一种法律行为。招投标的基本性质和法律特征决定了它必须严格按照“合法原则,平等原则,优胜劣汰原则以及遵循价值规律和服务供求规律的原则进行”。同时,招投标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诚信与公平的原则。目前,一些公路建设工程已把施工招标与监理招标同时进行,但工程建设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先进场后签定合同。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都已进场,而有关合同文件却没有签定,使监理工作缺乏相应的依据。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在人们的意识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认为“谁出钱建设,谁就说了算”,根本不按程序办事;“暗箱”操作搞承包;招标过程中,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过多,强行指定分包商,干涉材料采购,使招投标工作有失公平、公开、公正。
在我国,监理工作属社会监督,监理制度确立了监理工程师独立性和公正性地位。因此,公路工程只有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施工招标这样一个先后次序进行,才能使监理工程师及时发挥监理的监督作用,规范、督促业主行为,消除一些不规范现象。
2、根据工程项目,合理按选定监理队伍
目前,许多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高等级公路,有很多都是路基、路面监理分别招标。对路基工程监理工作来说,监理合同段较小,但开工点多、工作面广,涉及专业广泛;而路面监理合同段则相对较大,工作面较小,涉及专业较单一。现在一种非常不良的傾向是,业主脱离工程建设实际需求,过于地强调监理单位的高资质,就连路基施工监理也要求甲级资质。从资质管理的要求:即监理业务范围与工程等级划分标准相适应的规定来讲,公路、桥隧乙级监理单位完全可以承担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大桥和长、中隧道的监理工作;丙级单位完全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中桥及以下桥梁和短隧道的监理工作。但是目前一部分地区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却片面追求高资质,造成了甲级单位任务过于饱满、超负荷运行、人员和设备以及管理跟不上,业主选择的余地也相应缩小;另一方面,乙级单位的市场范围、参与工程建设的机会也相对减少,任务不足,人为地造成了市场供需不平衡。因此,业主应该立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从认真审查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和人员的实际能力入手,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监理单位的资质,避免只重资质,不讲实际。
3、合同意识不强,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业主过多干涉监理的正常工作、擅自压缩工期;监理单位不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和设备进场等等,这些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由于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不强,业主、监理双方又都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双方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互不追究。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工程质量来说,无疑是埋下了隐患:监理单位在工期不合理的情况下无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监督、管理;监理人员的更换又常常是换走了投标时承诺的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换来了相对技水平低、管理能力差的人员,对工程建设管理非常不利。因此,业主、监理单位双方都要认真对待合同,业主不能为了所谓的“政绩”而任意压缩工期、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监理单位也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自己的承诺对工程进行监管,切不可把工程质量当儿戏。有关各方也应当鼓励业主和监理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善于、敢于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4、工程费用索赔正常化
索赔工作是承包合同双方各自享有的正当权利,然而,在一些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承包商违约情况,业主则直接收回或扣除一部分工程款以示赔偿、处罚;而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承包商经济损失的,承包商向业主所赔的情况较少,有的承包商碍于“情面”,怕影响关系,把自己置于受制于人的位置。为体现权利、义务责任的公平性,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FIDIC合同条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索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处理索赔,使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得到保障,使索赔工作正常化。
同时监理工程师要促使合同文本的规范化,以预防某些索赔事件的发生。有些公路建设项目,因其合同文件没有按国际惯列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编写,虽然其合同既有专业条件内容,又有技术规范的东西,但却没有一条有关索赔的条款及违约情况下如何合理、充分、严谨的处理原则,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索赔申请时,处理起来就非常困难。
5、工程监理程序的规范化
工程监理程序是以国家法规为准绳,以经济合同为依据,以质量、进度、支付“三控制”、合同管理和旁站巡视为手段,以科学检测数据为基础,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为目的而制定的。它是通过监理工程师的严格管理,来增强施工管理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减少工程中的随意性,使工程建设处于授控状态。而在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有的承包人认为施工监理程序过于繁琐,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这就需要监理工作有一个规范的程序,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程序监理。
我国真正开始实施工程监理制度是在一九八六年,虽然现已基本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监理程序,但监理制度的实施是一个过程,特别是从旧的管理模式向新的管理模式转变过程中,施工监理往往存在因人而异或因项目而异的情况,造成施工单位的不适应、不理解,这就更需要我们加强监理制度和监理程序的建设,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我国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的是“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管理体制。施工监理是三级质量保证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因此,我们要在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和力图与国际惯列接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工程监理制度,使之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