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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1995年商标法第二条规定了扩大后的商标保护范围,即第三条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记(1)任何标记,特别是包括人名在内的文字、图案、字母、数字、声音符号、包括产品包装外形的立体形状,以及包括颜色和颜色组合的其它形式的标记,只要具有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互区别开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