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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2004年4月,某省某县的矿产资源管理局对该县矿山公司所属的采矿权出让进行招投标。参加竞标的有6人。其中徐某虽认为80万元标底太高,无意竞标,却在投标数日前与几人商议让某人中标,其余人向中标者拿所谓的“香烟钱”。投标日的上午,徐某等数人商定由陈某中标,由陈分给每个参加投标人3万元人民币。下午,陈某以81.088万元中标。随后,由陈某将“香烟钱”送给徐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