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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本文将从排污收费制度的含义价值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为出发点,浅析排污收费制度。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价值;问题;对策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以来,这项制度确实在促进企业污染治理、筹集污染资金、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尤其是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使排污收费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个体工商户为收缴对象等,这些都是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对排污收费制度认识的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现如今仍然普遍存在着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是对立矛盾的思想,没有从深层次的认识到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把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放在同等的位置去实施和落实。导致出现“金山银山”比“绿水青山”重要的这一现象。
2.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标准偏低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收取的排污费的标准总体水平较低,所收取的排污费往往不能弥补治理污染的成本。这种偏低的环境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根据有关部门预算,我国排污收费的标准仅为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某些项目的排污费甚至不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10%。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超标排污费低于治理费”的政策必然导致企业满足于超标排污,交纳超标排污费,而不积极治理污染,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3.对排污者监测力度较差,导致排污费无法足额征收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经济发展的破坏速度远远大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速度,而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往往低于企业排污的污染力度。但在具体的工作中,一方面我国监测设备还是比较落后,监管力度不到位,企业偷排、乱排现状一直存在。二是我国环境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执法不严,对一些应该进行监管检测的排污单位仅仅是走形式走过场,甚至是放任不管。正是因为我国在监管检测方面缺少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使得排污费用不能足额的征收。
4.收费制度不合理,处罚力度不足
我国目前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物实行排污收费、超额排污征收标准排污费这样的制度以外,总体说实施的还是单项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而并不将超标排污作为违法行为来加重处罚。在这种机制下,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自净能力資源,客观上会造成企业密集地区排污总量无法控制的局面。
二、国外氮氧化物排污的标准
1.美国排污标准
美国从1994年制定了酸雨计划,该计划主要目的是控制酸性气体排放量。该计划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6年-1999年,计划氮氧化物减排400000吨/年;第二阶段:从2000年起,计划减排2100000吨/年。1998年10月27日,美国国家环保局制定了全国范围内的空气污染减排计划。2001年,美国环保局就减排计划对全国经济影响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分析报告,该报告分析得出结论,减排计划不会对GDP造成很大的影响,但会导致全国电价上调。
2.欧盟排污标准
1988年,欧共体制订了大型燃烧企业条例,首次针对大型燃烧企业制定了氮氧化物排放白哦准,并希望在1998年前,将各国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30%。1999年,欧盟对各条例进行了调整,综合考虑各成员国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各燃烧企业的燃料需求总量和燃煤需求量制定了最新的排放标准。
3.日本排放标准
针对工厂等固定发生源,日本在1973年8月第一次指定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此后对排放标准又进行了四次强化。
三、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建议
目前,我国已经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共识性努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环境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仍然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因此,我国排污收费制度需要完善,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
1.应当确立“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原则
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基本上实行单向收费制度,即只对超标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但是,仅对排污者收费,远远不能满足于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而且也使收费没有与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联系起来,没有充分实现“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从而也就很难真正实现排污收费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起到的积极作用。对超标准排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增强其震慑力,促使污染者进行治理。
2.研究调整排污征收标准,提高企业治理积极性
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明确各种排污费的收费目标。提高收费标准的原则是能够补偿污染治理成本。一些主要的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也要根据各地主要污染物控制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3.加强政府监督力度
我國急需建立污染源排放的统一监管机制,要有符合标准的监测系统,因此在整个监管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的监督行为。排污企业不能任意的提高自己的排污标准,任意增加自己的排污量,必须满足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对污染治理的基本要求。政府的排污监督权对于企业的排污将会产生重大的恶影响,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真正目的。
四、结语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保护不再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顽固思想,随着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增强和人类环保意识的加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将会不断的完善,环境也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石荣.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2]伍世安.改革和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探讨[J].财贸经济,2007.
[3]白宇飞,王冠群.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变迁历程及改革完善措施[J].学术交流,2011.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价值;问题;对策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以来,这项制度确实在促进企业污染治理、筹集污染资金、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尤其是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使排污收费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个体工商户为收缴对象等,这些都是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对排污收费制度认识的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现如今仍然普遍存在着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是对立矛盾的思想,没有从深层次的认识到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把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放在同等的位置去实施和落实。导致出现“金山银山”比“绿水青山”重要的这一现象。
2.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标准偏低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收取的排污费的标准总体水平较低,所收取的排污费往往不能弥补治理污染的成本。这种偏低的环境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根据有关部门预算,我国排污收费的标准仅为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某些项目的排污费甚至不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10%。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超标排污费低于治理费”的政策必然导致企业满足于超标排污,交纳超标排污费,而不积极治理污染,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3.对排污者监测力度较差,导致排污费无法足额征收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经济发展的破坏速度远远大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速度,而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往往低于企业排污的污染力度。但在具体的工作中,一方面我国监测设备还是比较落后,监管力度不到位,企业偷排、乱排现状一直存在。二是我国环境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执法不严,对一些应该进行监管检测的排污单位仅仅是走形式走过场,甚至是放任不管。正是因为我国在监管检测方面缺少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使得排污费用不能足额的征收。
4.收费制度不合理,处罚力度不足
我国目前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物实行排污收费、超额排污征收标准排污费这样的制度以外,总体说实施的还是单项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而并不将超标排污作为违法行为来加重处罚。在这种机制下,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自净能力資源,客观上会造成企业密集地区排污总量无法控制的局面。
二、国外氮氧化物排污的标准
1.美国排污标准
美国从1994年制定了酸雨计划,该计划主要目的是控制酸性气体排放量。该计划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6年-1999年,计划氮氧化物减排400000吨/年;第二阶段:从2000年起,计划减排2100000吨/年。1998年10月27日,美国国家环保局制定了全国范围内的空气污染减排计划。2001年,美国环保局就减排计划对全国经济影响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分析报告,该报告分析得出结论,减排计划不会对GDP造成很大的影响,但会导致全国电价上调。
2.欧盟排污标准
1988年,欧共体制订了大型燃烧企业条例,首次针对大型燃烧企业制定了氮氧化物排放白哦准,并希望在1998年前,将各国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30%。1999年,欧盟对各条例进行了调整,综合考虑各成员国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各燃烧企业的燃料需求总量和燃煤需求量制定了最新的排放标准。
3.日本排放标准
针对工厂等固定发生源,日本在1973年8月第一次指定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此后对排放标准又进行了四次强化。
三、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建议
目前,我国已经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共识性努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环境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仍然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因此,我国排污收费制度需要完善,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
1.应当确立“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原则
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基本上实行单向收费制度,即只对超标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但是,仅对排污者收费,远远不能满足于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而且也使收费没有与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联系起来,没有充分实现“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从而也就很难真正实现排污收费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起到的积极作用。对超标准排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增强其震慑力,促使污染者进行治理。
2.研究调整排污征收标准,提高企业治理积极性
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明确各种排污费的收费目标。提高收费标准的原则是能够补偿污染治理成本。一些主要的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也要根据各地主要污染物控制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3.加强政府监督力度
我國急需建立污染源排放的统一监管机制,要有符合标准的监测系统,因此在整个监管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的监督行为。排污企业不能任意的提高自己的排污标准,任意增加自己的排污量,必须满足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对污染治理的基本要求。政府的排污监督权对于企业的排污将会产生重大的恶影响,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真正目的。
四、结语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保护不再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顽固思想,随着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增强和人类环保意识的加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将会不断的完善,环境也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石荣.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2]伍世安.改革和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探讨[J].财贸经济,2007.
[3]白宇飞,王冠群.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变迁历程及改革完善措施[J].学术交流,2011.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