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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商标标识个数的计算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件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具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应当以一个完整的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来计算件数;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一个完整的商品物体或者包装为标准来计算注册商标标识。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并以具体案件为例,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准确把握对注册商标标识件数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