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谈领导干部践行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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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治思维的核心就是规则意识,只有让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率先模范,才能真正将法治扎根落地。因此,不仅领导干部本人要重视践行法治思维,相关制度设计、规章法规也不应缺位,要鼓励、监督、完善法治思维运行过程。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规则意识;提高能力
  中国自古有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1]由此可见,即使在人治、权治思维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规则意识也是深嵌人心。迈入近代,法治国家、社会的提出,使得传统神治、人治、德治、贤治等治国理政方式陆续退出历史舞台,法治作为“最不坏”的选择成为普遍共识和理性选择。
  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时起,党对于法治的理解不断深入,及至十六大时强调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十七大时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十八大时习总书记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并强调指出,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如今,是否能用、善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已经成为衡量一名领导干部政治法律素养的基本尺度。
  一、法治思维于领导干部之必要性
  领导干部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律意识对于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无疑作用斐然。当前广大领导干部队伍中人治、权治思维仍然存在不小的市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时有发生,“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等错误的权力责任观麻痹着领导干部的思维,从而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卓越成就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步履维艰,难以为新时期五位一体全面发展提供强劲后力。因此,引领、培育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
  所谓法治,指的是良法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理政形态。法治国家、社会的形成,首先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对于法律权威的绝对信仰,只有法律受到民众的普遍遵循,法律的生命力才能得到延续,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沦为统治者专政的帮凶。
  法治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的可预期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因个别领导干部的看法和注意力而转移。[2]因此,适法者和执法者的法律素养决定了法治所能企及的高度。而领导干部作为民族复兴、国家治理的推动者和践行者,不仅应当具有政治思维、经济思维等,更应该把握法治思维的逻辑路径,乐于、善于、勤于用法治思维定纷止争。
  (二)深化改革的利器重器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利益藩篱和法外禁区频现,成为阻碍改革步伐的关键。[3]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改革触及到的多元利益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化解矛盾的渠道不能再主要诉诸于道德礼仪、宗教信仰,而应转向刚柔并济的法治模式。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最后屏障,虽然道德、宗教等都可以发挥一定的止争作用,但随着社会生活模式的多元出新,传统管理模式逐渐失灵甚至与社会发展背道而驰。而法律虽然具有稳定性、滞后性等特征,但其专业性、国家意志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征使得法律之治在新世纪社会管理模式中脱颖而出,全球各个地区相继进入立法狂潮,法治已经成为全球治理的普遍共识和关键抉择。作为领航国家治理的舵手,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而非不当甚至轻微违法的思维,去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争议纠纷,不能认为法律的条条框框束缚了发展就弃之不用。改革是试错的过程,而法治则是纠错的过程,是肃清改革进程中忽视的或者遗忘的“疑难杂症”的过程,它重塑了偏离的改革方向,使得改革始终沿着法治轨道稳步前进。
  (三)现代化治理的必然选择
  民主与法治是人类启蒙文明开始后永恒的话题,无数先贤义士为了民主与法治的铸成留下了可歌可泣的血泪史。[4]及至今日,法治的魅力及功效也使得它早已彻底取代人治等其他类型的治理方式,成为现代化治理的不二法门。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参政议政热情的高涨、表达诉求渠道的多元等,都促使民主與法治生生不息的演绎变幻,并引领社会全貌的变革。因此,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不仅对于治理国家、社会大有裨益,同时它也决定了一个现代化国家民主所能达到的高度。[5]
  二、法治思维的精髓与内涵
  《管子·七法》中曾有记载:法者,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贞观政要》中也如是说:法者,国之权衡准绳也。这些古文中无不蕴含着法治思维的精髓:规则意识。
  面对当前改革过程中的新问题,权力人和权利人更应当具备规则意识。前者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应始终牢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的行使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施行,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而对于权利人来说也应当持有规则意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生相伴,公民在享有权利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担当。这既是保障他人权利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本质前提。
  具体而言,规则意识的内涵其实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时就已经揭示,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困顿于历史的局限性以及当时中国的基本国情,法治仍然只停留在红头文件和宣传口号里,在全社会范围内依然信仰政治巨人、党派领袖主导的强人之治。及至今日,全面推行法治的社会土壤和制度构建已经成熟,法治思维、规则意识的普及和接纳也就不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路径选择
  (一)知行合一
  当前,我国领导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成绩斐然,不少地区先后出台法治白皮书,开通了市长问政热线,举办了多种法治宣传活动。但是,还需认识到,法治思维在领导干群的思想认识中仍处于低次序的位阶,唯GDP论、一切让位于发展、要量不要质的观念余毒还左右着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   因此,领导干部不仅应当认可和学习法治思维,还要知行合一,真正在每一个社会疑难、司法裁判中彰显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从而使得人民群眾能够自发地信仰、崇尚、维护法治。[6]领导干部作为推动法治进程的红旗手,理应身先士卒,在施政、决策、执法等各个环节严格依法办事,法有明文规定便从其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则依据法律原则、法律思维妥善解决。
  (二)活到老学到老
  不断学习进取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法治作为西方的舶来品,领导干部对其认知程度不如英美国家深刻,因此保持对法治的学习热枕尤为重要。各地政府也相继开展法学讲座、聘用公职法律顾问、推行法治宣传月活动等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及运用法治方式断案议事的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员额制改革使得法检系统的领导干部重返法律实务一线,正是重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建设的关键举措。唯有亲身承办法律案件,领导干部才能正确、客观、精准的认识到当前司法适用的困境和难处,才能将司法改革步伐和法律实务相衔接,推动司改朝着公正、效率的方向稳步进行。
  (三)法治政绩评价
  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难题的能力纳入政府年度政绩考核,已然成为鼓励、督促领导干群多用、善用法治思维的良策。以往政府部门的政绩评价只看中经济、政治层面的硬指标,上大项目、旧城新造等传统捞政绩手腕已经逐渐失去它的魔力。现如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法治六个层面均被列入执政者的考评清单和选拔任用机制,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决策、定论、执法、为民服务。同时,也应多听取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一线法官检察官的建言献策,努力攀升更加完善、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王江燕、樊石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7期.
  [2]刘善明、范前锋:《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及其养成》,载《长江论坛》2015年第3期.
  [3]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2013年第2期.
  [4]李梅、张红扬:《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载《毛泽东思想研究》2013年第6期.
  [5]左信、王栋亮:《试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载《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6]梁平、李少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状况及其培育机制研究》,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12期.
  作者简介:
  姜霄霄(1967~),女,安徽阜阳人,中共阜阳市颍上县委党校副校长,高级职称,主要从事党校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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