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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率设计
1.综合计税的税率设计。对于综合计税部分,应当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更好地发挥调节财政收入分配作用。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世界典型的国家相比,存在累进级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的问题(部分国家最高边际税率即税率级次如表1所示)。在发达国家普遍简化个人所得税制的趋势下,我国也应该适当简化七级累进税率。
通过表1发现,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45%的边际税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效率,并且适用的人数也较少,形同虚设。这一最高档税率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譬如降为40%。就税率级次来看,我国的累进级次也是较高的。为了顺应简化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趋势,可以将税率级次设为五级,即制定3%~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级距的确定,需要经过比较精准的测算,在不损害税收收入的情况下合理确定。
2.分类计税的税率设计。对于分类计税部分,从简化税制以及便于征管角度考虑,仍宜选择现有的20%比例税率。当然,为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鼓励中长期投资,可以对财产转让所得等以持有期限为标准设置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税制要素设计框架如图1所示。
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改革与税收信用构建
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由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功能,不仅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较强的居民纳税意识等一系列配套体系作为保障。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不高,居民纳税意识也有待提高,因此在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的同时,需要加强配套体系建设,保证个人所得税改革最终取得成功。
(一)加强收入监控,防范税源流失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功是建立在一套科学完备的征管体系之上的,这就对税源监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启动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已经提出,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2015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依据每个纳税人独一无二的税号,才能将个人纳税信息归集到一起,为综合计税奠定基础。
有了纳税人识别号,通过规定“灰色收入”的支付者需要提供收入方的姓名、纳税识别号及收入金额,可以消除“灰色收入”的存在,实现对纳税人各类收入的全程监管。有了纳税人识别号,不仅可以对个人的收入进行监管,购房、买车、高档消费以及投资、理财等都与识别号挂钩,就可从单纯的收入监管变为对收入和消费、支出等的全方位监管,有助于弘扬税收诚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管税”。
(二)提高征管水平,压缩逃避税空间
1.加强偷逃税惩罚力度。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复杂多样,使得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只有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金额,才能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而就我国目前的征管制度来看,并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管与激励,纳税人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即使被发现,惩罚力度也较轻。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逃避税具有明显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比如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按时申报纳税的,只规定几百元以内的罚款,这种较低的惩罚力度反而激励了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因此,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水平,加大逃避税的惩罚力度,这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税收激励机制,使纳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能够自觉自愿地如实申报纳税。
1.综合计税的税率设计。对于综合计税部分,应当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更好地发挥调节财政收入分配作用。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世界典型的国家相比,存在累进级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的问题(部分国家最高边际税率即税率级次如表1所示)。在发达国家普遍简化个人所得税制的趋势下,我国也应该适当简化七级累进税率。
通过表1发现,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45%的边际税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效率,并且适用的人数也较少,形同虚设。这一最高档税率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譬如降为40%。就税率级次来看,我国的累进级次也是较高的。为了顺应简化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趋势,可以将税率级次设为五级,即制定3%~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级距的确定,需要经过比较精准的测算,在不损害税收收入的情况下合理确定。
2.分类计税的税率设计。对于分类计税部分,从简化税制以及便于征管角度考虑,仍宜选择现有的20%比例税率。当然,为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鼓励中长期投资,可以对财产转让所得等以持有期限为标准设置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税制要素设计框架如图1所示。
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改革与税收信用构建
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由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功能,不仅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较强的居民纳税意识等一系列配套体系作为保障。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不高,居民纳税意识也有待提高,因此在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的同时,需要加强配套体系建设,保证个人所得税改革最终取得成功。
(一)加强收入监控,防范税源流失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功是建立在一套科学完备的征管体系之上的,这就对税源监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启动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已经提出,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2015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依据每个纳税人独一无二的税号,才能将个人纳税信息归集到一起,为综合计税奠定基础。
有了纳税人识别号,通过规定“灰色收入”的支付者需要提供收入方的姓名、纳税识别号及收入金额,可以消除“灰色收入”的存在,实现对纳税人各类收入的全程监管。有了纳税人识别号,不仅可以对个人的收入进行监管,购房、买车、高档消费以及投资、理财等都与识别号挂钩,就可从单纯的收入监管变为对收入和消费、支出等的全方位监管,有助于弘扬税收诚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管税”。
(二)提高征管水平,压缩逃避税空间
1.加强偷逃税惩罚力度。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复杂多样,使得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只有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金额,才能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而就我国目前的征管制度来看,并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管与激励,纳税人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即使被发现,惩罚力度也较轻。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逃避税具有明显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比如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按时申报纳税的,只规定几百元以内的罚款,这种较低的惩罚力度反而激励了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因此,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水平,加大逃避税的惩罚力度,这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税收激励机制,使纳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能够自觉自愿地如实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