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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大力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努力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