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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与集合票据的出现,使中小企业多了一个融资选择。这两种融资工具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基于此,文章详细分析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中小企业 集合债券 集合票据
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与“山东省诸城市2009 年度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新的思路——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创新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者是票据进行融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是为中小企业设计的新型融资模式,两者有不少相同之处,也有一些区别,本文将对它们的异同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与集合票据概念界定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的组织(通常是政府部门),以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并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者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债务性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相同点
(一)均属于集合融资
集合是指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共同组成的一个集合体。不管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还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都是多家企業集合在一起进行融资。其中发行一笔集合债券的企业数量至少是2家,上限没有明确规定;发行一笔集合票据的企业数量在2(含)家到10(含)家之间。
(二)统一组织、统一信用增级、统一冠名、统一发行
统一组织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在多家中小企业之间进行协调组织等工作。中小企业的信用级别普遍不高,为保证发行的成功及降低发行费用(票面利率),对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都设计了信用增级这一程序,但这并不是对每家企业信用增级,而是对债券整体进行信用增级。集合债券(票据)的名字不包含其发行主体(各中小企业)的名字,对外用统一的名字,如“07中关村债”、“09大连中小债”等。并统一对外发行。一旦涉及到对外的事务上,各发行体都是统一行事。
(三)分别负债,责任独立
对外这些发债的中小企业是一个整体,对内则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各中小企业分别按照其需求的金额上报发行额度,所承担的还本付息的责任也只限定在其上报的发行额度。各企业是相互独立的个体,相互之间没有连带责任,不对其他的企业负责,只对自己的发行额度负责。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区别
(一)发债主体数量、发债规模的规定不同
一笔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的数量至少是2个,上限并没有规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主体被界定在2(含)到10(含)个之间。相对来说,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的数量较集合票据可以更多。同时,对单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总规模要求不超过10亿元,另外,单个发行体发行规模不能超过2亿元;而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理论上,其规模没有上限。
(二)发行期限不同
从现在已经发行的集合产品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期限一般是在3—6年之间,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一般是在1—3年之间。所以,从时间期限角度划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属于中长期债券产品,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则是中短期票据产品。
(三)对发行主体的规定不同
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主体的硬性规定有很大不同。对集合债券的各发行主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制公司不少于3000万元,对企业发行债券余额的规定是不高于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主体并没有像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那样严格的规定,只规定发债余额不高于净资产(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这就使得对集合债券的要求比集合票据更为严格。
(四)主管机构不同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主管机构是发改委,其发行须经发改委审核批准,审批程序比较复杂,用时较长,容易造成资金到位与企业的需求时间的不匹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只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通过即可发行,发行人只需满足信息公开原则,管理机关只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核查。
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与集合票据的比较分析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缺陷是发行条件要求较高,使得只有那些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才能满足条件;在一切准备就绪后上报发改委审批,需等待较长的时间,这就要求相关企业耐心等待;其优势也是明显的,总的发债规模可以较大;同时,所筹集的资金一般是在3—6年之间,企业可以使用较长的时间。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条件的要求及发行程序的设计更适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只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通过即可,减少审批这一环节,大大地提高了发行效率。不过,在发行规模、集合企业数量等方面有些限制,减少了自由度。最大的不利是在发行期限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一般都是不超过3年,最短的只有366天,期限过短使得中小企业容易陷入财务困境之中。
综合上文分析,一般来说,若企业符合发行集合债券的各方面要求,而且对资金的需求规模较大、使用时间较长、主要是用于中长期建设性投资,而且又不是急需的可以耐心等待发改委审批的,可以优先考虑利用发行集合债券这一模式融资;若企业的规模较小、所需是急用的短期性的小规模资金,应优先考虑利用集合票据这一融资模式。
参考文献
[1] 王晓红,严春香.集合债券: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J].金融纵横,2008(10).
[2] 钟阳.集合票据融资的发展困境与出路[J].会计之友,2010(7).
(责任编辑:陈岑)
【关键词】中小企业 集合债券 集合票据
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与“山东省诸城市2009 年度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新的思路——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创新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者是票据进行融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是为中小企业设计的新型融资模式,两者有不少相同之处,也有一些区别,本文将对它们的异同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与集合票据概念界定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的组织(通常是政府部门),以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并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者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债务性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相同点
(一)均属于集合融资
集合是指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共同组成的一个集合体。不管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还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都是多家企業集合在一起进行融资。其中发行一笔集合债券的企业数量至少是2家,上限没有明确规定;发行一笔集合票据的企业数量在2(含)家到10(含)家之间。
(二)统一组织、统一信用增级、统一冠名、统一发行
统一组织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在多家中小企业之间进行协调组织等工作。中小企业的信用级别普遍不高,为保证发行的成功及降低发行费用(票面利率),对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都设计了信用增级这一程序,但这并不是对每家企业信用增级,而是对债券整体进行信用增级。集合债券(票据)的名字不包含其发行主体(各中小企业)的名字,对外用统一的名字,如“07中关村债”、“09大连中小债”等。并统一对外发行。一旦涉及到对外的事务上,各发行体都是统一行事。
(三)分别负债,责任独立
对外这些发债的中小企业是一个整体,对内则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各中小企业分别按照其需求的金额上报发行额度,所承担的还本付息的责任也只限定在其上报的发行额度。各企业是相互独立的个体,相互之间没有连带责任,不对其他的企业负责,只对自己的发行额度负责。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区别
(一)发债主体数量、发债规模的规定不同
一笔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的数量至少是2个,上限并没有规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主体被界定在2(含)到10(含)个之间。相对来说,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的数量较集合票据可以更多。同时,对单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总规模要求不超过10亿元,另外,单个发行体发行规模不能超过2亿元;而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理论上,其规模没有上限。
(二)发行期限不同
从现在已经发行的集合产品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期限一般是在3—6年之间,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一般是在1—3年之间。所以,从时间期限角度划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属于中长期债券产品,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则是中短期票据产品。
(三)对发行主体的规定不同
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主体的硬性规定有很大不同。对集合债券的各发行主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制公司不少于3000万元,对企业发行债券余额的规定是不高于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主体并没有像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那样严格的规定,只规定发债余额不高于净资产(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这就使得对集合债券的要求比集合票据更为严格。
(四)主管机构不同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主管机构是发改委,其发行须经发改委审核批准,审批程序比较复杂,用时较长,容易造成资金到位与企业的需求时间的不匹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只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通过即可发行,发行人只需满足信息公开原则,管理机关只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核查。
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与集合票据的比较分析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缺陷是发行条件要求较高,使得只有那些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才能满足条件;在一切准备就绪后上报发改委审批,需等待较长的时间,这就要求相关企业耐心等待;其优势也是明显的,总的发债规模可以较大;同时,所筹集的资金一般是在3—6年之间,企业可以使用较长的时间。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条件的要求及发行程序的设计更适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只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通过即可,减少审批这一环节,大大地提高了发行效率。不过,在发行规模、集合企业数量等方面有些限制,减少了自由度。最大的不利是在发行期限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一般都是不超过3年,最短的只有366天,期限过短使得中小企业容易陷入财务困境之中。
综合上文分析,一般来说,若企业符合发行集合债券的各方面要求,而且对资金的需求规模较大、使用时间较长、主要是用于中长期建设性投资,而且又不是急需的可以耐心等待发改委审批的,可以优先考虑利用发行集合债券这一模式融资;若企业的规模较小、所需是急用的短期性的小规模资金,应优先考虑利用集合票据这一融资模式。
参考文献
[1] 王晓红,严春香.集合债券: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J].金融纵横,2008(10).
[2] 钟阳.集合票据融资的发展困境与出路[J].会计之友,2010(7).
(责任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