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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国在《内部文稿》1997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主体多样、内容复杂。从矛盾的主体看,村民、农户、家庭、村组干部及至乡镇人民政府,都可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当事人;从矛盾的内容看,既有诸如村、组行政职位、家族地位等农村社会公共权利的纷争,也有基于山林、宅基地、田土、农村水利和矿产资源等方面的纠葛,还有诸如计划生育、农业税收等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