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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概归为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这在空难事故面前陷入了尴尬的处境:为数不少的下落不明人在一起空难中于不同法院分别进行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申请,会增加申请人和法院不必要的讼累,也不利于裁判的正确、统一,有悖民事诉讼法的便利原则与效益原则。倘若合而治之,同一空难的宣告失踪或死亡由一家法院进行集中性的管辖,即能科学合理地化解这一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