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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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问题的提出,标志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思想意识的提高。而妇女作为社会不可或缺的群体,占世界人口的一半,支撑着半边天,在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 有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反映着时代的变迁。马克思曾经说过,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都知道, 没有妇女的酵素, 就不可能有伟大社会的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测量。[1]在当代人权理论中,妇女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的人权状况是世界人权发展的显著标志。
  一、妇女人权的概念和内容
  妇女人权最早是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正式提出来的。该文件正式确认了妇女人权是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史无前例地宣布妇女应当享有完全的人权。[2]现如今,对于妇女人权的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妇女人权是对妇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全面肯定,是妇女作为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所分享的自由与平等的权利。[3]妇女人权是保障妇女的尊严,发展妇女的人格,实现妇女的价值,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妇女作为与男子平等的"人"与男子平等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二是妇女基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和所承担的人类再生产的任务而特有的权利。[4]还有的认为,妇女人权是指妇女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妇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5]
  因此,笔者认为,妇女人权应该是妇女作为人的权利和妇女作为女人的权利,首先,妇女人权妇女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人的基本权利,是"普遍人权中的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应消除性别歧视,"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提高妇女的地位。其次,是妇女作为女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教育权、发展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如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
  二、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和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崛起,中国在人权方面也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相关《民法通则》、《选举法》、《婚姻法》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这对保护我国妇女人权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此外,我国还是最早签署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我国批准加入《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使妇女的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然而,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妇女人权状况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现就几个突出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家庭暴力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犯妇女人权,也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全国妇联200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6]虽然也有女性施暴,但是更多的是作为受害者存在。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制止这种暴力行为,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将岌岌可危。
  第二,现当代中国性别歧视现象的存在导致就业歧视,严重影响妇女的就业权。诚然,由于男女生理结构的不同导致男女体质的迥异,有的岗位不适合女性担当,但是这样的岗位毕竟占少数。就业歧视使得妇女的就业压力提高,生活质量降低,严重挫伤妇女的工作积极性。虽然《劳动法》明确反对、禁止就业歧视,但是相关规定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过于笼统,受歧视的劳动者根本无法依据这些规定主张权利,获得救济。是故,改变就业歧视的现状刻不容缓。
  第三,妇女的弱势地位使性骚扰在我国也成了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在中国,相当多的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7]性骚扰是一个社会问题,严重破坏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权,所以需要社会共同努力,早日实现从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向实质上的男女平等的转变。
  三、我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与完善
  随着新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以上所述的种种亟待解决的现状和问题,故而笔者认为需对症下药,进一步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体系与结构。
  第一,家庭暴力的显著危害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首先应该把反家暴工作纳入政府行为,制定与其相配套的行政措施。其次,加大对《民法》、《刑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宣传,提高妇女的反家暴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当家暴发生后,要给予保护和援助,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妇联要及时解决问题,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
  第二,近年来,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女性平等就业权益保护问题凸显,所以当务之急应该制定专门的禁止妇女就业歧视法,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给予全面保护。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尽快制定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法》,从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在劳动监察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最后,尽快建立相应的就业性别歧视诉讼制度,为受害妇女提供司法保障。可以考虑扩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就业歧视纳入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范围中,使受害妇女获得救济。
  第三,从2003年北京雷女士的性骚扰案开始,性骚扰问题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5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首次将"性骚扰"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但是至今我国也没有对什么是"性骚扰"进行界定,也没有明确"性骚扰"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缺乏直接法律依据,而是难以取证认证。因此,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当女性受到性骚扰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把骚扰者的声音和动作记录下来,作为保护妇女人权的证据使用。此外,应该建立妇女性骚扰的申诉机制。因为中国传统思想的束缚,现行文化体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真正达到对性的开放认识,受害者对于性骚扰通常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转变妇女的这种思想,使得她们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在各单位、各社区建立类似的申诉机构,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钟云萍.妇女人权的现状、原因及保障机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12).
  [2]肖树乔.国际人权、法律和中国受虐妇女现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23.
  [3]徐显明.法理学教程[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22.
  [4]徐显明.国际人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2.
  [5]张晓玲.妇女与人权[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53.
  [6]荣维毅,黄烈.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2.
  [7]刘慧玲.增加惩处性骚扰规定,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J].中国妇运,2004,(9).
  作者简介:韩斐斐(1988-),女,山东青岛人,广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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