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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l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