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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当前的研究状况,探讨了词类多功能性的本质,指出词类多功能性属于普遍的跨语言现象,并且分析了范畴在语言描写时所起到的作用。希望能以此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并推动相关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词类;多功能性;跨语言
多年以来,词类问题就一直困扰着语言学家们。不论采用何种办法对词语进行分类,都难以解决词类活用以及兼类等问题。虽然在经历了多次研究后,根据分布原则进行了汉语词汇的分类,但仍旧没有找到实际问题的根本解决方法。所以,针对词类多功能性展开思考与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词类多功能性的本质是范畴灵活性
范畴是一个稳定而动态的概念,所谓词类的多功能性,实际上也就指的是范畴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能够使词类范畴在语言当中表现出中间状态,这也便是范畴自言语而融入到语言过程中的一种状态。因为有了这种状态的存在,不同词类之间构成了一个连续统。这种连续统具有等级之分,其实际上属于语言梯度的一种。从共时的角度看,不论是语言接触所产生的影响,还是语言创造性或是在外部力量控制下所产生的“经济性”与“象似性”的竞争,都会使得特定词汇在使用时产生各种中间状态[1]。从历时的角度看,范畴由言语步入到语言中需要一个渐变的过程,而言语在共时层面所构成的范畴最后会变成语言中的范畴。这需要经过历时的固化,并且在不同的阶段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这必将会使得词汇在特定共时层面中产生不少中间状态,并且随着时期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着。
实际上,这种状态普遍存在于词汇、语法、语音等多个层面中,而语义模糊则是研究者最先关注到的一个领域。在词汇方面,例如基础词汇与非基础词汇,其界限便是模糊不清的,二者在某些情况下还能够互相转换。在语法方面,所有类别或是构式之间也存在中间状态。从某种程度上讲,语音层面各个音位之间的照应关系也不是绝对的。由此可见,词类多功能性的本质是具有范畴灵活性的,这也并非是个别现象。
二、词类多功能性属于普遍的跨语言现象
有学者曾经提出,在印欧语当中,词类与句法的构成元素之间存在一种明显的对应关系,一种词类只和一种句法成分相互对应。而在汉语当中,其名词、动词以及形容词都是具有多功能性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汉语语法的特征就是缺少形态方面的变化。当英语的动词或形容词置于主语或宾语的位置时,会出现两种情况,即在后面加上ness,ity,ment之类的名词后缀,将其转换成名词,抑或是将其变为不定式或分词形式。[2]汉语词类是不存在这样的标记的,所以不论其放到何种位置,形式都不会发生变化,这就导致了词类多功能现象的产生。
据有关研究显示,派生法、复合法及词类转化法构成了英语当中最主要的三类构词法。而在此之中,经由这一方法所构成的词汇目前出现于新单词中所占的比例是10.5%。这里提到的词类转化法构词,即本文所探究的词类多功能现象。也有研究证明,名源动词普遍存在于当前的英语语言中,而即使汉语、日语等一些具体的名词或及物动词不如英语中那样多,其依旧存在并得到广泛运用。例如俄语,已经算是很发达的语言,其中的词类转用现象也十分常见。由此可以看出,词类多功能性属于全球语言中非常普遍的跨语言现象,其也是实现“无限表达”途径之一[2]。
三、范畴在语言描写时所起到的作用
词类属于语法范畴中的一种,而例如英语这类刚性语言,会分成名词、动词形容词及副词这几种词类,或是如荷兰语那样分为三种词类。但像土耳其语这类的柔性语言,只能分出两种词类,有的语言甚至于没有词类之分。在这部分语言当中,词汇的句法功能以及语义功能都要决定于其所处构式的位置。而范畴是把人们已知的事物进行系统化处理的过程,一旦碰到新鲜事物,人们就会将其归纳到已知的范畴中。所以,针对语言学来讲,根据共同的特点或是相似的特征,将一种语言要素归纳到另一种已知要素中,也是合情合理的。
可以看出,范畴是为了满足人们语言表达的需要而添加在语言之上的,其本身属于相对的概念。而范畴所具有的相对性,从根本上讲就是常说的范畴灵活性。有的语言学家坚持规则论倾向,认为语言是在规律而有序的系统上诞生的。但有的语言学家则认为,语言天生就是灵活的,不会受到规则的束缚[3]。而在語言的离散性和连续性方面,不少现象都十分复杂,问题答案不再是唯一的,关键是要决定各自的功能是什么。因此,需要科学看待语言范畴中关于中间状态的研究,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结束语
关于词类多功能性这一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对此,研究者需要从跨语言的角度看待词类多功能性的问题,并由范畴的角度出发,掌握好词类多功能性的本质。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处理好这项问题,并加深对词类多功能性和跨语言普遍性的认识。
(作者单位:长沙市雅礼中学)
参考文献
[1]赵彦春,王娟.何以为准,功能/语义还是句法?——词类划分的内在机制[J].外语与外语教学,2012,(03):17-23.
[2]吕公礼,张勇.英汉翻译中词类变换的功能类型学研究[J].外语研究,2014,(05):78-82.
[3]张利红.词的所指意义与词类语法意义的关系[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5,(05):140-143.
关键词:词类;多功能性;跨语言
多年以来,词类问题就一直困扰着语言学家们。不论采用何种办法对词语进行分类,都难以解决词类活用以及兼类等问题。虽然在经历了多次研究后,根据分布原则进行了汉语词汇的分类,但仍旧没有找到实际问题的根本解决方法。所以,针对词类多功能性展开思考与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词类多功能性的本质是范畴灵活性
范畴是一个稳定而动态的概念,所谓词类的多功能性,实际上也就指的是范畴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能够使词类范畴在语言当中表现出中间状态,这也便是范畴自言语而融入到语言过程中的一种状态。因为有了这种状态的存在,不同词类之间构成了一个连续统。这种连续统具有等级之分,其实际上属于语言梯度的一种。从共时的角度看,不论是语言接触所产生的影响,还是语言创造性或是在外部力量控制下所产生的“经济性”与“象似性”的竞争,都会使得特定词汇在使用时产生各种中间状态[1]。从历时的角度看,范畴由言语步入到语言中需要一个渐变的过程,而言语在共时层面所构成的范畴最后会变成语言中的范畴。这需要经过历时的固化,并且在不同的阶段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这必将会使得词汇在特定共时层面中产生不少中间状态,并且随着时期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着。
实际上,这种状态普遍存在于词汇、语法、语音等多个层面中,而语义模糊则是研究者最先关注到的一个领域。在词汇方面,例如基础词汇与非基础词汇,其界限便是模糊不清的,二者在某些情况下还能够互相转换。在语法方面,所有类别或是构式之间也存在中间状态。从某种程度上讲,语音层面各个音位之间的照应关系也不是绝对的。由此可见,词类多功能性的本质是具有范畴灵活性的,这也并非是个别现象。
二、词类多功能性属于普遍的跨语言现象
有学者曾经提出,在印欧语当中,词类与句法的构成元素之间存在一种明显的对应关系,一种词类只和一种句法成分相互对应。而在汉语当中,其名词、动词以及形容词都是具有多功能性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汉语语法的特征就是缺少形态方面的变化。当英语的动词或形容词置于主语或宾语的位置时,会出现两种情况,即在后面加上ness,ity,ment之类的名词后缀,将其转换成名词,抑或是将其变为不定式或分词形式。[2]汉语词类是不存在这样的标记的,所以不论其放到何种位置,形式都不会发生变化,这就导致了词类多功能现象的产生。
据有关研究显示,派生法、复合法及词类转化法构成了英语当中最主要的三类构词法。而在此之中,经由这一方法所构成的词汇目前出现于新单词中所占的比例是10.5%。这里提到的词类转化法构词,即本文所探究的词类多功能现象。也有研究证明,名源动词普遍存在于当前的英语语言中,而即使汉语、日语等一些具体的名词或及物动词不如英语中那样多,其依旧存在并得到广泛运用。例如俄语,已经算是很发达的语言,其中的词类转用现象也十分常见。由此可以看出,词类多功能性属于全球语言中非常普遍的跨语言现象,其也是实现“无限表达”途径之一[2]。
三、范畴在语言描写时所起到的作用
词类属于语法范畴中的一种,而例如英语这类刚性语言,会分成名词、动词形容词及副词这几种词类,或是如荷兰语那样分为三种词类。但像土耳其语这类的柔性语言,只能分出两种词类,有的语言甚至于没有词类之分。在这部分语言当中,词汇的句法功能以及语义功能都要决定于其所处构式的位置。而范畴是把人们已知的事物进行系统化处理的过程,一旦碰到新鲜事物,人们就会将其归纳到已知的范畴中。所以,针对语言学来讲,根据共同的特点或是相似的特征,将一种语言要素归纳到另一种已知要素中,也是合情合理的。
可以看出,范畴是为了满足人们语言表达的需要而添加在语言之上的,其本身属于相对的概念。而范畴所具有的相对性,从根本上讲就是常说的范畴灵活性。有的语言学家坚持规则论倾向,认为语言是在规律而有序的系统上诞生的。但有的语言学家则认为,语言天生就是灵活的,不会受到规则的束缚[3]。而在語言的离散性和连续性方面,不少现象都十分复杂,问题答案不再是唯一的,关键是要决定各自的功能是什么。因此,需要科学看待语言范畴中关于中间状态的研究,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结束语
关于词类多功能性这一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对此,研究者需要从跨语言的角度看待词类多功能性的问题,并由范畴的角度出发,掌握好词类多功能性的本质。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处理好这项问题,并加深对词类多功能性和跨语言普遍性的认识。
(作者单位:长沙市雅礼中学)
参考文献
[1]赵彦春,王娟.何以为准,功能/语义还是句法?——词类划分的内在机制[J].外语与外语教学,2012,(03):17-23.
[2]吕公礼,张勇.英汉翻译中词类变换的功能类型学研究[J].外语研究,2014,(05):78-82.
[3]张利红.词的所指意义与词类语法意义的关系[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5,(05):14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