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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这是全国规范城市垃圾管理的第个地方性法规.<条例>第24条规定:"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的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至此,一段时间来引人关注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案在广东仍暂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