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语言在新闻媒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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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我国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一方面是民众自律的结果,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新闻报道的作用。然而在不断增多的法制新闻报道中,我们会发现相当多法制报道缺乏法律语言的规范性,尤其是对刑事法律语言的运用存在许多不足。为使法制宣传得到极力发挥,有必要从刑事法律语言及新闻语言自身的特点出发来说明和规范刑事法律语言在新闻中的应用。
  刑事法律语言的特点
  刑事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工具性语言,首先体现出准确性特点。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也是法律语言的基本风格格调。正如培根所说:“法律之最高品位,在于正确,是其义也。”要做到准确用词,就要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为表达特定的内容,而对词语进行最恰当的选择。法国作家福楼拜就曾对其学生莫泊桑说:“无论你要讲的是什么,真正能够表述它的句子就只有一句,真正适用的动词和形容词只有一个,那就是最准确的一句,最准确的动词和形容词。”法律语言在长期的运用过程中,因为准确性的要求,形成了严谨、庄重、凝练、朴实等风格。因此,在法律语言的风格中,准确性永远是首要要素。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会造成不同的刑罚,不同的表述会导致不同的定性,不准确的表达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显然,表达的不正确,就有可能导致放纵犯罪或造成冤假错案,使后果难以弥补。
  作为一种技术性语言,刑事法律语言应表现出内容的固定性和边界的清晰性,并体现出相当的逻辑性。之所以说法律语言是一种技术性语言,是就其技术性特点而言的,法律语言除具备准确性要求外,还应具备规范性要求及质朴性要求,主要是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特点,因此,法律语言所反映的内容应体现法律的特点和要求,刑事法律作为司法规范和人们的行为规范,就要求法律语言表现出的内容具有相当的固定性,即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其规范性要求,而且对于内容应确保其准确性,原则上不能界限模糊,即应保持边界的清晰性。此外,法律条文是由一定的逻辑结构组成的,因此,法律语言也应体现出逻辑性。一般而言,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人在长期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在维护法治的旗帜下,根据法律的品性,已形成了一定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定式,即趋于维护法治的法言法语的专业思维,这种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思维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思维,表现于外就是法律语言的应用。通过语言支配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来表现价值观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作为一种表现法律的语言,刑事法律语言应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正所谓“正义是我们的信仰,法律是公正的化身”,公正性是法律最重要的准则,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公理和正义的法律,其外在表现方式——法律语言应体现其目的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应体现其本身的客观性。这就要求对法律语言的运用应防止主观随意性,应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不能随个人的主观好恶而扩大事实或缩小事实,而且,对法律语言的运用切忌任何猜测、怀疑、道听途说或缺乏根据的言辞。
  作为一种表现普通大众行为规范的语言,刑事法律语言应具有通俗、简约性及明确性,并有对民众行为的号召力。由当权者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为人们提供具体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因此,法律实际上是为人民而制定,故法律应为人民所了解和明白,这就要求其具備通俗性、白话性,而且应是简单的、凝练的。早在我国古代当权者就注意到了法律语言的简约性和白话性,如《汉书·刑法志》:元帝初,下诏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烦多而不约,制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惟在便安万姓而已。”“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曾巩在《南齐书目录序》中说:“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就是说,法律语言必须“至约”,也就是最凝练简明。又如明代丘浚所说:“浅易其语,显明其义,使人易晓,知所避而不犯,可也。”清末梁启超也曾说:“法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明确就法文之用语言之,弹力性就法文所含意义而言。若用艰深之文,非妇孺所能晓解者,是曰不明。此在古代以法愚民者恒用之,今世不敢也。确也者,用语之正确也。”可见,只有使普通大众都明白,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为一种体现法律特点和权威的语言,刑事法律语言具有一定的庄严性、严谨性和刑事法律的专业性,并表现出相当的冷峻性。由于刑事法律语言是根据刑事法律的专业内容并经过斟酌权衡的最准确的语言,也是经过筛选净化的最庄重肃穆的能显示法律权威性的语言,因此,它不仅自身表现有庄严和严谨性,而且为人们所敬畏而呈现出公正无私的冷峻性,正如古人所言“人有意而法无情”。通过用语表达的准确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及严谨周密性表现司法权威。
  新闻语言的特点
  与刑事法律一样,新闻语言也是语言的一种,同样体现了语言的理解功能、社会功能、操作功能及标记功能。而且,由于新闻媒介是大众传播的重要手段,通过这一途径所传播的信息可直达社会上最广大的受众,因此,新闻语言同样要求体现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并表现出质朴和实用的语言特性。严禁使用明显的歧视性语言,比如,基于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歧视,故意夸大言词,不惜侵害和贬低他人人格以求轰动效应。此外,新闻语言还应表现出平和性并富有理性,既考虑受众的个性,以平和的语调给受众留出思考空间,又能以理性的笔触为受众提供可选择的余地,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彰显新闻语言的人文关怀,运用逻辑的力量来达到新闻传播的目的,从而促进人际和谐。另外,与刑事法律语言一样,新闻语言同样要求语言的准确性,从逻辑学的角度说,主要是概念明确、判断准确、推理符合逻辑。而新闻语言同样也要求语言的明确性,严禁含义模糊。
  新闻中刑事法律语言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刑事法律语言及新闻语言特点的了解,很容易发现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准确性、明确性、冷峻性及质朴性特点,因此,在新闻报道中应用刑事法律语言就成为可能。但如何正确应用刑事法律语言呢?
  首先,要求新闻工作者对刑事法律语言的自身特点有清晰的认识。只有真正了解了刑事法律语言的特点,才能了解对刑事法律语言的滥用和误用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这是因为,刑事法律语言主要是体现和表达刑事法律内容的,如果违反了刑事法律的本意进行新闻报道,必将引起受众对刑事法律的误解,甚至可能引发政治性问题上的冲突,因此,任何新闻工作者要正确应用刑事法律语言,就必须在了解刑事法律语言的前提下进行,严格按照法律科学、逻辑推理和其他相关科学原理认定事实、推溯理由和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在表述时必须“咬文嚼字”,力求做到周密严谨、天衣无缝,以体现法律语言的科学性,从而形成比较显著的严谨周密风格。
  其次,新闻报道应客观公正地运用刑事法律语言,不能有任何偏见。正如之前所说,新闻语言具有客观公正性的特点,因此,在运用刑事法律语言时,应不存任何偏见地对相关法律事实予以报道,尤其不能带有“标签性”理念(即一旦认为是罪犯,就一味地认为一定是罪大恶极,一定是无可救药的,从而对其采用歧视性语言或偏见性语言)。北京某报曾报道,被抓到的小偷皆“外地人模样”,不难看出,在偷窃人的身份未被确认时便有了这样的初步定论,显然是有失偏颇的。这种不公字眼的背后是新闻记者潜意识里对外地人的偏见和歧视,对大多数外地人是不公平的,他们远离家乡故土,来到城市中进行建设,其间的痛苦、无奈才应是媒体所关注的。
  再次,新闻中应用刑事法律语言,应体现刑事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刑事法律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对刑事法律语言的应用应诉诸理性和冷静的笔触,通过词语的严肃性来表现刑事法律自身的严厉性。刑事法律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具有威慑敌对势力,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宣传法制和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着力维护全体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是最严厉的法律,行为一旦被确定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定罪判刑,而不同的行为又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同样会造成刑罚量的不同,因此,刑事法律语言更要求准确性。不准确的表达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最后,要在新闻中正确地应用刑事法律语言,就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从实际出发,不能有过多的感性发挥,否则就可能造成不同的刑事后果。不应因为某人是罪犯或曾经犯罪,媒体就随意侵害其权利。有些报道故意采用夸大失实的言辞,极力渲染其“恶”的一面,不仅可信性减弱了,更重要的是贬低了他们的人格。这种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制造可读性、煽情性和猎奇性,迎合受众不健康的阅读心理的新闻语言,常常成为针对媒体的诉讼案的导火线,不仅损害了刑事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也使新闻内容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作者为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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