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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男方自再婚之日起给予女方一定的生活补助直至女方再婚为止。可男方再婚后,却单方毁约,那么女方能够凭手中的协议如愿得到协议中约定的生活保障吗?2013年5月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有协议在手的女方,本以为胜券在握,却输掉了官司。手拿判决书,女方怎么也想不明白,违反约定的是男方,为什么输掉官司的却是自己?出乎意料的判决也让人们觉得匪夷所思。该案的判决给人们带来了一个警示:夫妻协议离婚,当心触及“雷区”!
情路坎坷,二结二离
现年50岁的林美溪,是江苏省南通市一名普通的市民,曾经有过两次失败的婚姻,感情生活比较坎坷。1997年7月,走出第一次婚姻失败的阴影后,在朋友的介绍下,时年35岁的林美溪与小她4岁的同样是离过婚的男子薛昊天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发现双方的性格并不相投,但是,由于都是再婚,双方十分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中彼此迁就、忍让。因此,生活虽说还算平静,却让双方都觉得有些拘谨、陌生。
就这样,林美溪与薛昊天还是小心翼翼共同走过了十年的婚姻。可是,这十年婚姻让两人都感觉身心俱疲。经过推心置腹的沟通后,林美溪与薛昊天决定放弃这段婚姻,并于2008年7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可是,离婚后的第二天,两人就后悔了,又于2008年8月复婚。
复婚后,林美溪与薛昊天都试着努力既能保住婚姻,又能生活得轻松些。可是,也许是十多年婚姻的惯性让彼此的心难以靠近,也许是长期的压抑让双方的感情有了许多抵触,总之,复婚后不久,林美溪与薛昊天就感到活得还是很累。经过深思熟虑后,两人最终决定还是快刀斩乱麻,彻底放弃这段婚姻。
两人结婚十年,没有生育子女,除了薛昊天父母在老家建造了一栋楼房外,生活也过得比较拮据,没有什么共同财产,林美溪希望离婚后,薛昊天能给她一定的生活补助。但是薛昊天提出,以后的日子还很长,如果有了这个承诺,双方就有扯不清的关系。补助事小,但很可能会影响到双方以后的生活,就没有应允。
对于薛昊天的理由,林美溪觉得也不过分。经过考虑,林美溪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说:“离婚后,如果你薛昊天没有再结婚,我就不要你的任何补助。如果你再结婚了,那么,从你结婚的这天起,你每月给我200元的生活补助。如果我再结婚了,那么你就不需要再补助了。”
薛昊天想了想,觉得林美溪的要求并不高,他还能承担得起。更主要的是,薛昊天认为毕竟双方也是十多年的夫妻了,这样对双方也算得上公平、合理,又不会太影响双方以后的生活,就答应了林美溪的要求。于是,2008年10月29日,林美溪与薛昊天又来到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家庭财产处理,在女方一栏中载明:男方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
昔日夫妻成冤家
离婚后,林美溪离开了薛昊天的家,与女儿居住在一起,两人基本上没有联系,彼此情况也知之甚少。可是,2011年夏天的一天,林美溪从亲戚的口中得知,薛昊天早在2009年的6月就又再婚了。听到这个消息,想到离婚不到一年,薛昊天就再婚,林美溪心里就像打翻了五味瓶。
薛昊天的再婚,林美溪知道她无权干涉。但薛昊天对于当初的约定,却完全抛到了脑后。林美溪气不打一处来,她气呼呼找到薛昊天的家里,拿出当初的离婚协议,要求薛昊天按协议,自他再婚之日起给付每月200元的费用。
对于离婚协议的约定,薛昊天再婚时,为了不给新的婚姻添堵,也就没有告诉妻子。林美溪的突然造访让他感到十分尴尬,也让妻子对他产生了一些误会,这让薛昊天感到愤怒至极,对于林美溪的要求,自然是一口回绝。林美溪没有想到薛昊天的反应如此激烈,对自己完全不念旧情,心是彻底凉透了。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林美溪于2012年7月17日来到南通市通州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薛昊天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昔日夫妻如今成了一对冤家。双方围绕2008年10月29日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关于薛昊天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林美溪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林美溪说:“2008年10月29日,我与薛昊天至通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该约定合法有效。薛昊天于2009年6月再婚,但没有按约定履行给付本人每月200元的义务,且本人对婚姻存续期间薛昊天父母所建楼房存在份额。故请求法院判决薛昊天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本人每月200元的义务。”
对于林美溪的起诉,薛昊天反驳道:“2008年10月,林美溪和我双方至通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家庭财产处理女方栏要求男方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我当时并不同意,林美溪称协议中写写而已,到时不一定会要。2009年6月,我再婚。2011年9月,林美溪以还房贷为由向我索要300元,后林美溪多次索要余款未果。总之,林美溪以该协议内容限制我的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且离婚时林美溪不存在生活困难等需扶助的事实,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限制婚姻自由,协议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主持调解,但林美溪要求薛昊天一次性给付20000元,而薛昊天坚决不同意,终致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8年10月29日,林美溪与薛昊天以离婚登记为条件签订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但是,林美溪对薛昊天提出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的内容,以再婚为给付或不给付的条件,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关。况且,林美溪所提附属条件为薛昊天再婚时给付,属于限制薛昊天婚姻自由,违背《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因此该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故对林美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2年12月1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林美溪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美溪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林美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林美溪提出:1.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以再婚为给付条件,并没有限制薛昊天是否可以再婚,以及何时再婚的结婚自由,且该约定有事实根据。2.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的。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婚姻自由系公序良俗的体现,当事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和理由对此进行限制。本案当事人所约定的“男方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的内容,实际上系以支付赔偿的方式限制薛昊天的婚姻自由。因此,原审确定该约定为无效约定正确。现在林美溪也没有要求薛昊天支付该款项的其他合理理由。故林美溪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3年5月5日,南通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有协议在手的女方,本以为胜券在握,却输掉了官司。手拿判决书,女方怎么也想不明白,违反约定的是男方,为什么输掉官司的却是自己?出乎意料的判决也让人们觉得匪夷所思。该案的判决给人们带来了一个警示:夫妻协议离婚,当心触及“雷区”!
情路坎坷,二结二离
现年50岁的林美溪,是江苏省南通市一名普通的市民,曾经有过两次失败的婚姻,感情生活比较坎坷。1997年7月,走出第一次婚姻失败的阴影后,在朋友的介绍下,时年35岁的林美溪与小她4岁的同样是离过婚的男子薛昊天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发现双方的性格并不相投,但是,由于都是再婚,双方十分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中彼此迁就、忍让。因此,生活虽说还算平静,却让双方都觉得有些拘谨、陌生。
就这样,林美溪与薛昊天还是小心翼翼共同走过了十年的婚姻。可是,这十年婚姻让两人都感觉身心俱疲。经过推心置腹的沟通后,林美溪与薛昊天决定放弃这段婚姻,并于2008年7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可是,离婚后的第二天,两人就后悔了,又于2008年8月复婚。
复婚后,林美溪与薛昊天都试着努力既能保住婚姻,又能生活得轻松些。可是,也许是十多年婚姻的惯性让彼此的心难以靠近,也许是长期的压抑让双方的感情有了许多抵触,总之,复婚后不久,林美溪与薛昊天就感到活得还是很累。经过深思熟虑后,两人最终决定还是快刀斩乱麻,彻底放弃这段婚姻。
两人结婚十年,没有生育子女,除了薛昊天父母在老家建造了一栋楼房外,生活也过得比较拮据,没有什么共同财产,林美溪希望离婚后,薛昊天能给她一定的生活补助。但是薛昊天提出,以后的日子还很长,如果有了这个承诺,双方就有扯不清的关系。补助事小,但很可能会影响到双方以后的生活,就没有应允。
对于薛昊天的理由,林美溪觉得也不过分。经过考虑,林美溪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说:“离婚后,如果你薛昊天没有再结婚,我就不要你的任何补助。如果你再结婚了,那么,从你结婚的这天起,你每月给我200元的生活补助。如果我再结婚了,那么你就不需要再补助了。”
薛昊天想了想,觉得林美溪的要求并不高,他还能承担得起。更主要的是,薛昊天认为毕竟双方也是十多年的夫妻了,这样对双方也算得上公平、合理,又不会太影响双方以后的生活,就答应了林美溪的要求。于是,2008年10月29日,林美溪与薛昊天又来到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家庭财产处理,在女方一栏中载明:男方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
昔日夫妻成冤家
离婚后,林美溪离开了薛昊天的家,与女儿居住在一起,两人基本上没有联系,彼此情况也知之甚少。可是,2011年夏天的一天,林美溪从亲戚的口中得知,薛昊天早在2009年的6月就又再婚了。听到这个消息,想到离婚不到一年,薛昊天就再婚,林美溪心里就像打翻了五味瓶。
薛昊天的再婚,林美溪知道她无权干涉。但薛昊天对于当初的约定,却完全抛到了脑后。林美溪气不打一处来,她气呼呼找到薛昊天的家里,拿出当初的离婚协议,要求薛昊天按协议,自他再婚之日起给付每月200元的费用。
对于离婚协议的约定,薛昊天再婚时,为了不给新的婚姻添堵,也就没有告诉妻子。林美溪的突然造访让他感到十分尴尬,也让妻子对他产生了一些误会,这让薛昊天感到愤怒至极,对于林美溪的要求,自然是一口回绝。林美溪没有想到薛昊天的反应如此激烈,对自己完全不念旧情,心是彻底凉透了。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林美溪于2012年7月17日来到南通市通州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薛昊天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昔日夫妻如今成了一对冤家。双方围绕2008年10月29日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关于薛昊天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林美溪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林美溪说:“2008年10月29日,我与薛昊天至通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该约定合法有效。薛昊天于2009年6月再婚,但没有按约定履行给付本人每月200元的义务,且本人对婚姻存续期间薛昊天父母所建楼房存在份额。故请求法院判决薛昊天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本人每月200元的义务。”
对于林美溪的起诉,薛昊天反驳道:“2008年10月,林美溪和我双方至通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家庭财产处理女方栏要求男方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我当时并不同意,林美溪称协议中写写而已,到时不一定会要。2009年6月,我再婚。2011年9月,林美溪以还房贷为由向我索要300元,后林美溪多次索要余款未果。总之,林美溪以该协议内容限制我的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且离婚时林美溪不存在生活困难等需扶助的事实,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限制婚姻自由,协议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主持调解,但林美溪要求薛昊天一次性给付20000元,而薛昊天坚决不同意,终致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8年10月29日,林美溪与薛昊天以离婚登记为条件签订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但是,林美溪对薛昊天提出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的内容,以再婚为给付或不给付的条件,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关。况且,林美溪所提附属条件为薛昊天再婚时给付,属于限制薛昊天婚姻自由,违背《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因此该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故对林美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2年12月1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林美溪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美溪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林美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林美溪提出:1.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以再婚为给付条件,并没有限制薛昊天是否可以再婚,以及何时再婚的结婚自由,且该约定有事实根据。2.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的。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婚姻自由系公序良俗的体现,当事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和理由对此进行限制。本案当事人所约定的“男方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的内容,实际上系以支付赔偿的方式限制薛昊天的婚姻自由。因此,原审确定该约定为无效约定正确。现在林美溪也没有要求薛昊天支付该款项的其他合理理由。故林美溪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3年5月5日,南通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