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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是一种乡规民约,它是在封建纲常伦理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由本乡民众在族长、乡绅的主持下制定,对入约的本乡人士均有约束力的一种清规戒律。
性质
国有国法,村有村规。乡约通过规范乡民行为来协调国法与乡土社会自治性规范之间的关系,“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条”“官有正条各宜遵守,民有私约各依规矩”。国法是宏观的,乡规民约则是具体的,它上合封建统治秩序,下保一方安宁,是民间的自律、自治组织与规范,是国法在某一乡村地域范围内的具体表现,是国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
形态
传统乡规民约的组织形态在早期普遍依托于村落组织,北宋以后,在村落组织之外,又有了专门的乡规民约组织。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蓝田四吕(吕大忠、吕大钧、吕大临、吕大防)制定和实施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吕氏乡约》,分“德业相励、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部分,对后世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甚大。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肃政教,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讼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明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乡约碑记
明嘉靖年间(1507年~1566年),朝廷倡行乡约,各地纷纷响应。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密县天、卢二保(天仙保、卢村保)相约在药王庙村(即李堂村,时属卢村保)立约勒石,该碑刻现存于老君庙大门东侧墙体内,碑文面朝李堂小学院内。约曰:“吾密士民素称良善,而天仙、卢村等保尤为淳朴,况蒙县尊张明府善治禁毒弭盗,各自守法奉公,无敢为匪非一日也。乃近有外来匪人,无端生事,妄攀良善,诚为欺官害民,可恨之至。为此共同立约,凡遇此等事宜,各备使费共同具保,不许推诿,而吾乡士民亦宜各自保重,勿与外来匪人交接,倘不如约,鸣官究治,决不相宽也。”
功效
积极倡导“德、善、亲亲、尊尊”,体现礼法合一的乡规民约,在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中,其实更具有规范乡民言论、行为、生产、生活和思想的作用。村庄的规约,宗族的族规家法、乡约会社的会规戒条及各种合同文约等,都具有协调一定村庄地域范围、组织内部和特定人群惩恶行善的行为规范功能,是个体行为服从群体行为的基本体现,目的是维护既有的社会秩序和乡村社会的稳定。清末新政后至民国前期的乡规民约,借鉴了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些做法,略具近代民主自治色彩。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公有化、人民公社制度以后,逐渐形成现在的“乡政村治”管理模式,流行了千余年的“民约”,过渡成一种新型的“村规民约”。改革开放以来,乡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制度形式得以恢复和发展;至20世纪90年代,村民自治章程作为乡规民约的高级形式出现。
性质
国有国法,村有村规。乡约通过规范乡民行为来协调国法与乡土社会自治性规范之间的关系,“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条”“官有正条各宜遵守,民有私约各依规矩”。国法是宏观的,乡规民约则是具体的,它上合封建统治秩序,下保一方安宁,是民间的自律、自治组织与规范,是国法在某一乡村地域范围内的具体表现,是国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
形态
传统乡规民约的组织形态在早期普遍依托于村落组织,北宋以后,在村落组织之外,又有了专门的乡规民约组织。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蓝田四吕(吕大忠、吕大钧、吕大临、吕大防)制定和实施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吕氏乡约》,分“德业相励、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部分,对后世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甚大。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肃政教,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讼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明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乡约碑记
明嘉靖年间(1507年~1566年),朝廷倡行乡约,各地纷纷响应。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密县天、卢二保(天仙保、卢村保)相约在药王庙村(即李堂村,时属卢村保)立约勒石,该碑刻现存于老君庙大门东侧墙体内,碑文面朝李堂小学院内。约曰:“吾密士民素称良善,而天仙、卢村等保尤为淳朴,况蒙县尊张明府善治禁毒弭盗,各自守法奉公,无敢为匪非一日也。乃近有外来匪人,无端生事,妄攀良善,诚为欺官害民,可恨之至。为此共同立约,凡遇此等事宜,各备使费共同具保,不许推诿,而吾乡士民亦宜各自保重,勿与外来匪人交接,倘不如约,鸣官究治,决不相宽也。”
功效
积极倡导“德、善、亲亲、尊尊”,体现礼法合一的乡规民约,在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中,其实更具有规范乡民言论、行为、生产、生活和思想的作用。村庄的规约,宗族的族规家法、乡约会社的会规戒条及各种合同文约等,都具有协调一定村庄地域范围、组织内部和特定人群惩恶行善的行为规范功能,是个体行为服从群体行为的基本体现,目的是维护既有的社会秩序和乡村社会的稳定。清末新政后至民国前期的乡规民约,借鉴了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些做法,略具近代民主自治色彩。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公有化、人民公社制度以后,逐渐形成现在的“乡政村治”管理模式,流行了千余年的“民约”,过渡成一种新型的“村规民约”。改革开放以来,乡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制度形式得以恢复和发展;至20世纪90年代,村民自治章程作为乡规民约的高级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