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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修改了原融资租赁方式下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方法,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提出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被高估,规定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