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改革中现存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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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全国多个法院对繁简分流、分调裁审司法改革的贯彻深入,其中诉前调解、速裁、精审是当前改革之下法院的三种典型分流模式。但是各法院的贯彻体现上存在不同,文章通过对当前繁简分流改革下具体实践模式的运行进行分析其存在的优劣。
   关键词:调解;速裁;精审;繁简分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保持着中高速增长,与此同时社会民商事纠纷呈现持续增长的状态,涌入法院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对于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普通公民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一方面希望司法权力、司法机关更加公正高效权威,另一方面希望在诉讼机制方面能够更加普惠便捷多元,因此原有的诉讼机制亟需优化调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以及调整当前诉讼机制,202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20个城市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其中包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昆明等多个城市。改革举措主要包含大力推进“诉源治理”与“多元调解+速裁”机制有机衔接的工作模式,其中重点全面推进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从而努力实现纠纷的源头化解。
   二、繁简分流改革的基本法理与现状分析
   (一)基本法理
   本文尝试将目前法院内部所进行的“分调裁审”机制改革作为研究对象,这种改革虽然是由法院来主导的,但却并非能由法院毕其功于一役,因此需要整合法院内外力量,在这种法院内外力量的对比中,进而体现法院的主导性以及司法所应具有的基本立场,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是出于实务观察的角度,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案件可能进入诉前调解系统由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将进入速裁程序,案情复杂的再进入精审程序审理。整个过程是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書记员和人民调解员这样的“1+1+1+N”模式所组成的团队在处置案件中形成的分、调、裁、审一体化机制,程序之间的衔接保证了团队之间的紧密协作和案件处理的连续性,大量案件可以通过诉前调解和民事速裁在诉讼前端予以化解,体现出该模式中程序紧凑的优势。
   调解、速裁、精审三者作为繁简分流改革中的三个重要基本要素,在繁简分流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在整个过程之中,调解与速裁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调解所追求的是争取把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化解在法院之外。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立案法官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标的额大小等因素,判断案件是否适宜适用调解,如适宜则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经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立案法官即将案件移交至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等进行调解,理念上法官应当对调解的全过程进行基本把关。若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则由法官以法院名义出具裁定书结案;如调解失败,则进行立案,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进行分流,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明确的案件,同时未成功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则直接分流进入民事速裁之中;若案件过于繁琐,不适宜适用民事速裁,则分流进入精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整个过程中速裁相当于在立案庭、人民法庭、速裁团队之间形成互相承接、多向反馈的流水线管理,能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减轻各方讼累,也确保了类案同判。整个过程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人民调解员组成团队,形成诉调审一体化机制,程序之间的衔接保证了团队之间的紧密协作和案件处理的连续性,大量案件可以通过诉前调解和民事速裁在诉讼前端予以化解,这就体现出繁简分流改革下新模式的优势。
   (二)现状分析
   繁简分流改革在实践运行过程中的模式有“法院+多元共治”、法官包村挂点等多种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中提出建立两个“一站式”,基本要求包括:一是切实深化网上立案,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当事人提出立案等待时间过长。因此,部分法院建立起网上立案平台,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可以加速网上审核以及案件的沟通,减少当事人不必要地奔波,充分体现出网上立案的时间和空间优势。但是目前网上立案平台还不成熟,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二是合理利用在线调解平台,人民法院和地方的在线调解之间将数据、资源进行共享,实现双方共赢,从而使得当事人间的纠纷能调解成功,并且最大程度上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在线调解平台成为繁简分流改革中的重要工具。三是完善智慧诉讼服务,正如《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中所提及的,通过拓展网上服务功能,全面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打通当事人身份认证通道,提供网上引导、立案、交退费等一站式服务。四是强化数据互联互通,深度挖掘立案、调解、速裁、信访等信息资源,开展全数据分析。
   三、繁简分流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实践中繁简分流改革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若干问题和难点的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相关内容在实践操作中发生了“变形”,与《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的基本理念存在不符;二是对于案件的繁简区分过于主观,没有统一标准;三是配套制度无法跟进,急需完善的问题。
   (一)实践与基本理念发生错位
   繁简分流改革在实践运作中与两个“一站式”的基本理念发生错位,主要体现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在部分实施紧密型司法的法院之中,有的法院将诉前调解视为一种“过滤”程序,立案时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都“必须”走一遍诉前调解程序。而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诉前调解反而会产生抵触情绪。并且部分法院的立案法官无视案件的基本案情,一股脑将案件“强制”要求诉前调解。部分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是法人主体,这种情况下案情一般较为复杂,不适宜走诉前调解程序,却仍然需走诉前调解程序;有时即使联系不上当事人,还是要进行诉前调解程序。调解不成之后,当事人只能重走一遍立案程序,使得当事人仅在立案程序就奔波了两三次。此种程序之下有悖于诉权的平等性,会导致以“非正当手段”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所实现的程序简易化和平民化过于理想主义。紧密型司法不应当仅是方便司法机关,而是在方便司法机关的同时也方便了当事人。因此应当力图避免诉前调解可能带来的强制性与立案登记制的宗旨或原理发生直接冲突,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起诉,都应当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因此如将所有到法院起诉并且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强制分流到诉前调解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不顾或无视当事人的意愿,对于立案登记制改革而言这样的诉前调解构成了明显的反其道而行的问题。而有的法院只是设置了一个诉前调解处,并未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引导,经过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不同意之后就直接立案,此种情形下诉前调解又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和普通的司法模式没有区别,反而对于司法资源是一种更大的浪费。另外,网上立案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足不出户,打开电脑,即可实现网上立案。而目前部分法院的网上立案程序,当事人提交材料之后仍然要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并且审核时间较长,大部分当事人更愿意现场立案,相比于网上立案,现场立案反而更加快捷。无视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的意愿可能会存在风险,但是如若过于强调诉前调解的自愿性又会导致案件分流程序会被但是人轻易否决。总之,在繁简分流改革中建构诉前调解的关键之处在于正确处理当事人意愿与法院职权二者的矛盾,或者是怎样能够更好、更有弹性并且更加妥善处理自愿与强制二者间的关系问题。    (二)案件繁简分流标准不明确
   目前繁简分流中案件的繁简区分标准目前在立法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当案件面临应当进入速裁还是精审时存在多个标准。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更是明确提出,要将案件的事实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大小、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指导意义等作为划分繁简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但上述规定都仅是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各基层法院在实践中往往都会有一套具体评判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往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通常会包括归纳法、列举法和排除法等。分流中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案法官的经验进行判断,另一方面还需利用分流平台或人机结合进行有效分流。虽然这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起到分流的作用,但在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时,立案法官往往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仅仅是对案件的程序以及案件基本事实进行一种表面的形式审查。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所提交的材料往往只有起诉状和身份信息,以及基本的材料,针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往往能获取到的信息也都只是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并不具有可真实可信度。到了实际审理阶段,就会发现真实情况与当事人所描述的并不一致,从而容易导致“简案不简,难案不难”的情况。另外案件的繁简程度与诉讼标的、案件类型并没有必然联系,如实践中立案法官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是很难对案件进行较为合理分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中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明确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民事速裁审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业务庭、法官之间会对案件相互推诿,并不严格执行案件分流标准。有的法院为了提高民事速裁的使用率,立案庭不顾法律规定将大部分案件都分流到速裁庭。要么一简到底,要么一繁到底,无法正确理解繁简结合,仅仅意识到案件的繁简之分,从而忽视实体问题。
   (三)配套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送达难是困扰各个法院的重大难题,同时也极大程度地影响了诉讼效率。在繁简分流改革之后,一些简单案件通过分流进入简易程序,然而送达难在简易程序中问题却更加严重,在简易程序中传唤当事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期限以及方式的限制,这是出于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联系到案件当事人和证人的考虑,从而使得纠纷尽早化解。一旦出现传唤的对象不配合,躲避、拒不到庭的现象就会无法进行下一阶段的审理。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审理法院只好重新进行传票送达或书面传唤,这就导致简易程序的效率得到重大影响,反而事倍功半。另外,目前法律缺乏强制性诉答和举证机制,司法实践中无答辩、舉证或拒绝答辩、举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而这些恰好是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依据和提高庭审效率的重要前提。督促程序应当是繁简分流改革中的重要保障之一,但适用至司法实践中的概率却极低。因此,繁简分流改革目前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改革本身的问题,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以及不配套也是重要原因。
   总的来说,繁简分流改革之下所形成的道路模式将是未来民事诉讼之中的模式,尽管目前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经过实践和理论中的不断探索,践行繁简分流、分调裁审改革中的基本精神,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也必须始终保持清醒,从更高的视野中去把握整个改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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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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