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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删掉了旧版多个条目,删除了“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实施电子监管码的药品,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等字样,也去除了相关电子监管码的描述。这意味着药品电子监管码彻底退出药品经营管理体系,后续取而代之的是加强药品可追溯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