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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发出联合通知,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程序。通知规定: (一)定期申报。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凡在清算结束前(本年5月31日)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二)定期审核、审批退税。税务机关在收到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