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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我国民众对《反垄断法》的民事诉讼寄于厚望,在《反垄断法》实施当日,便有数起案件诉诸法院。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初期,原告资格是一值得研究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