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文学与影视作品信息的传播方式已从通过传统的商店、纸媒、广播电视转变为通过网络传播,在生活中,人们习惯于从公共互联网中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包括阅读书籍、观看影视剧节目、收听音乐等等,信息作品权利人的获利方式也相应的由传统的单一买卖方式转变为互联网点击付费、下载付费、流量转换收益、广告收益等多元复杂的收益方式.著作权法将作品权利人得以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权利定义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该权利的侵权行为因网络科技的日益发展也不断地高科技化,同时,由于侵权网络传播行为存在巨大利润空间,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触犯刑法的案例也在逐渐增多,往往同一种侵权行为即符合民事侵权的责任构成,同时也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规范,这是由于相关立法方面存在冲突和不完善,需要对具体侵权行为做出明确定义以区分其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