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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程序正义需以善良制度与时间为实现条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Jones的死刑执行过程反衬出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失灵。加州死刑执行与管理系统是否违宪可从重要义务命题、量刑恣意禁止命题、刑罚目的正当化要求命题等三方面展开论证。我国应通过实证统计系统来正当化法官在个案中的量刑决定,不仅应包括系统设置的规范性理据,还应包含量刑因子本身所可能蕴含的意识形态。执行死刑本身不是单纯的让被告伏法而已。而是一连串的决策进行与筛选机制的运作。背后涉及诸多伦理学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