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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失信惩戒制度是行政失信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对行政失信惩戒制度的研究尚付阙如。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行政失信惩戒制度的法律疏漏主要有:缺少对行政失信进行惩戒的判定标准;缺少行政失信惩戒的责任制度;缺少行政失信惩戒的程序制度;缺少行政失信惩戒的救济制度。行政失信惩戒制度具有法治制度、宪政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的制度属性。我国行政失信惩戒制度应当由惩戒的失信行为的类型、归责原则、惩戒的主体和惩戒的对象、追究责任的程序、责任的形式和对行政失信惩戒的救济等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