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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有法存在,有良法可依。我国在立法工作方面的进一步发展体现在对立法的放权上。2015年新修正通过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至此,我国立法大致经历四大管辖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行政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呈现出由集权向分权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