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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与人的健康权利密切相关,我国则以类罪形式对危害公共卫生罪进行了集中立法规定。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既侵害了公众健康,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侵害了经由法律调整而形成的公共卫生秩序。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卫生秩序,但同类客体并不等同于主要客体,各罪的主要客体应为公共卫生的核心即公众健康。我国刑事立法的国家本位立场决定着,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位置应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章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