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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且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监督法相关规定,受委托的执法检查呈现出三个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