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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暂缓判刑”,是对未成年罪犯,先定罪而暂缓判处刑罚,规定一个考验期,在法庭指导下,依靠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尔后视改造情况给予未成年罪犯从轻、减轻直至免除处罚的一种审判方式。其目的是为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偶尔失足的少年创造改过自新的良好条件和环境,在刑律的约束下,促使他们认真改造,弃恶扬善,不致再重新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