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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要求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我本人在发言中也主张对MBO、国有民营化或者官办民有化现象必须加以规范。但是也不能指望《物权法》彻底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国家的公共财产,只简单明确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远远不够,因为这个规定不能很好地保护公共权益。《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因为它是确立人之恒产,树立民之恒心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