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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